石家庄:拦截囚车的套路贷分子曹丽芬及背后保护伞必须依法打击

在某看守所门前,伪造河北美术学院担保责任的石家庄市职业放贷人曹丽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拦截警方押送嫌犯的车辆,而车辆停下后,押送嫌犯的民警却下车积极配合,让曹丽芬再次与嫌犯恶意密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庭审笔录第5页中甄紫蒙陈述“…我来看守所的时候曹丽芬给我打电话,让我在看守所门口等她,我见到她以后她跟我说让我签字…”(见上图)。印证了曹丽芬在石家庄市范围之内公安机关战线的调度权利之大!

其中的谜团有待揭开:

一是谁给了职业从事套路贷的曹丽芬这一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嫌犯甄紫蒙的法庭陈述,存在着现在没有解开需要有关部门依法查明的谜团:首先是曹丽芬打的是否甄紫蒙个人的手机号码?当时甄紫蒙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嫌犯手机等个人物品依法应被扣押,曹丽芬是怎么打通甄紫蒙电话的?其次,如果打的不是甄紫蒙的个人手机,曹丽芬又是打的谁的手机让甄紫蒙接听?曹丽芬又是怎么知道的手机号码?他们又是怎么认识的?最后,荷枪实弹的押送民警又是遵照谁的命令下车,让曹丽芬上车后与嫌犯甄紫蒙密谋串通?

在古书中及有关影视剧中,拦囚车截法场的剧情与今天曹丽芬的所作所为有什么区别和不同吗?曹丽芬是何方神圣能凌驾法律之上,能够指挥警察让甄紫蒙接听电话,能够让押车的警察下车为其腾出私人空间进行密谋?是曹丽芬还是背后另有他人?又是什么事情能让曹丽芬及其背后之人冒着违法的高风险,也要与甄紫蒙进行密谋呢?

曹丽芬向法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见上图),曹丽芬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当民警的丈夫武某银曾向甄紫蒙借款和收款,并且金额巨大,他与曹丽芬是否构成套路贷的共犯?他在案件当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

二是谁利用手中司法的公权力让曹丽芬诈骗目的得以实现?2019年7月5日,曹丽芬持有在担保人二处盖有河北美术学院印章字样的《还款协议书》及《借条》(法院判决书未认定借条效力),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河北美术学院承担甄紫蒙向其借款4320万元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石家庄中级法院判令河北美院对甄紫蒙借款43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北省高级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发还石家庄中级法院重审。(见上图)

在两次一审庭审中,曹丽芬就起诉甄紫蒙向其借款4320万元前后出示两套不同的证据、两种不同的说法。

曹丽芬在第一次一审审理中称,其向甄紫蒙出借了4320万元举证为“用两个民生银行卡自2013一2019年间起共向甄紫蒙出借4286.94万元…”

将2500万通过银行倒账虚走的流水说成出借的本金;而在发还重审后一审庭审中,称其出借给甄紫蒙的4320万元举证改为:现金加多个银行卡转账,把2500万元的银行倒账说成了已归还的利息及新出借的2500万元,并且新出借的2500万元不在4320万元借款内。

曹丽芬出示的《还款协议书》中载明“…现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止,借款人甄紫蒙应偿还曹丽芬本金及利息共计肆仟叁佰贰拾万元整(手写)…”,既然“经双方核对账目确认”,曹丽芬就同一笔4320万元,两次一审,两种说法、两种证据,且其向法院矛盾的举证和陈述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中诚信陈述的原则。结合《还款协议书》整体内容全部打印,而其中“肆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却是利用空白处手写形成,不难看出曹丽芬向法院提交《还款协议书》明显是虚假的,伪造的!

还款协议书如下:

石家庄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表的印章如下:

河北美术学院启用新公章的文件及印模如下:

通过上述文件对比,可以明显发现还款协议书上的印章与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不相符。

伪造的债权凭证不但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甚至曹丽芬的该行为涉嫌了犯罪。主审法官在明知曹丽芬证据无效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审理和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采信曹丽芬所举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书》,应当理解为主审法官明知其无效,让河北美术学院和甄忠义承担无效的债权凭证的所谓的担保责任,只有一种解释是明知而枉法,否则是不懂法。

上述事实和证据均证明了曹丽芬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又是谁?什么力量让两次的一审主审法官冒着枉法裁判罪的风险,利用司法公权力为其实现诈骗目的而鸣锣开道?堂而皇之的判令河北美院对曹丽芬主张的43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首先,第一次一审中,一审主审法官对甄紫蒙向曹丽芬还款情况只字未提、甚至未审;依据曹丽芬提交的涂抹后的银行流水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对河北美院申请公章鉴定申请拒不提交鉴定。由此作出河北美院承担连带赔偿还款责任的判决结果。

其次,第二次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中,河北美术学院向法院所举的公章印模、新乐市公安局就甄紫蒙私刻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的拘留决定书等,肉眼就能分辩出案涉公章是虚假的,这时河北美术学院就案涉公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甄紫蒙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二次陈述和认可案涉公章系自己私刻,也印证了案涉公章非河北美术学院的印章。

然而,在判决书中对河北美院举证只字未提,却作出了甄忠义签字、加盖印章的事实认定。试问,法官那只眼看到甄忠义加盖河北美院假章?或者该说法有所出处?

曹丽芬在第二次一审中说辞及证据与第一次有如此明显不同,却以代理人不同为借口,作为主审法官为何拒不查明,却以曹丽芬的证据悉数采纳、说辞悉数作为法院认定事实依据?堂堂法官信奉的不是法律,而是曹丽芬的一举一动么?

在第一次一审中,曹丽芬与甄紫蒙代理律师串通,出现了法庭中双方一唱一和的奇怪现象,庭后甄紫蒙以代理律师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辞退。案件发还重审后,一审法院在2021年3月26号的庭审中,通过视频连线让甄紫蒙本人参加了庭审,甄紫蒙当庭陈述了曹丽芬欺骗其签字空白借条、发短信让其将还款打入他人账户、送押看守所途中单独见面,诱骗其签字的事实,为案件审理提供了诸多线索,也由此即将曹丽芬遮掩的黑幕揭穿。

然而,石家庄市中院的案件主审法官竟然在2022年6月14日裁定准许曹丽芬撤回对甄紫蒙的起诉并当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在河北美院提出异议后,未予回复就马上作出一审判决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更何况甄紫蒙作为借款合同借款人,对出借人提出借款基本事实不仅提出异议,而且还提供证据线索,若是甄紫蒙因原告撤诉不能参加庭审,不仅不利于查明借贷基本事实,而且甄紫蒙被剥夺基本诉权却还要承受判决结果,这是对人身基本权利的无理剥夺。一审主审法院匆忙裁定并随即出判,冒着违法的风险,也要支持曹丽芬的全部主张。

最后,两次一审法官的一系列让人看不懂的违法操作,结成同一个果,就是不遗余力的维护曹丽芬。

另外,甄忠义庭审中为了驳斥曹丽芬用照片证明甄忠义在2019年4月30日签字的虚假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这一天他不在国内的证据即机票(见上图)。

作为法官,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基本的借和还应该查明拒不查明;对前后不一的矛盾陈述及证据明知应查明拒不查明;对一手托两家,公平公正审理案件,这一基本的审理原则,却选择忽视甚至掩盖假章这一关键证据,恶意编造出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对明知曹丽芬庭审后撤销甄紫蒙这一借款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却即使违法也要一意孤行。两次一审法官上述种种做法,不就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营私舞弊、枉法断案吗?

三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何在?

河北美术学院和甄忠义不应该承担伪造的、无效的所谓的债权凭证的任何担保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既然没有采信曹丽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该认定否掉了曹丽芬所谓的经过对账形成的《还款协议》,而是掐头去尾接照曹丽芬个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认定了曹丽芬向甄紫蒙出借了211636380元,甄紫蒙己归还21662225元。即所谓的主债权的证据已经无效,上面载明的担保条款也应无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既然已经查明借款还的事实,应该依法予以抵顶充抵。河北省高院不应该在判决书第三、四项让曹丽芬自2015年开始按照年息24%计算到清偿之日,而拿着甄紫蒙已经归还的21662225元还款息,却每年白捡500多万元的利息。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竞敢这样的践踏司法的公平公正?

河北美术学院及甄忠义已经就该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并且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会主张正义,不会让能拦截囚车的曹丽芬与枉法裁判者去合谋侵吞学生们的教育资金。

媒体也将对此案持续关注。(冀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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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疑遭“套路贷”:新乐市法院被指枉法裁判

河北美术学院外景

甄忠义,这位年届古稀的河北美术学院(简称河北美院)的创始人,因河北美院无端背负高达15120万元的巨额债务而深感愧疚和自责。

河北美术学院院长:甄忠义

11月22日,甄忠义对前来采访的记者沮丧地说:“开始只是为女儿经商办企业提供个人担保,不料,最后却被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伪造成河北美院的借款,连累河北美院数年来疲于应付一系列官司,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本人也深受其害。是我轻信他人,治家不严,上了‘套路贷’的当,我无颜面对河北美院广大师生。”

位于河北省新乐市的河北美院以及甄忠义本人作为被告,深陷17件所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之中,诉讼标的额为15120万元,曾经被法院查封、冻结、保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及土地等,总价值达6.5亿元。

2023年7月初,河北美院一次收到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书6份,判决结果是全部败诉,需要承担所谓的借款本息高达3亿余元。

甄忠义说,其女儿甄紫蒙为经营自己的企业需要资金,让其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在2015年1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0114的民间借款合同和2016年9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20160902的民间借款合同,同属甄肖拴案的两笔借款400万元,甲方即借款方均为甄紫蒙,甄忠义在丙方即担保方处签字,款项也全部打入甄紫蒙个人银行卡。这两份借款合同真实体现了本案的原来面貌,甄紫蒙就是事实上的借款人。然而从此时开始,他们把借款人竟“演变”成了河北美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甄忠义提供的材料说,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新乐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故意隐瞒主要事实,大量事实被认定错误或根本不予认定,对河北美院有利的证据不予采信,费尽心机地袒护对方,将本不属于河北美院的借款强加在河北美院身上,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故意隐瞒及掩盖经过法庭质证的甄忠义与宋会英的两次通话录音这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甄忠义与宋会英于2019年6月2日、4日的两次电话录音中,宋会英说:“……我挺信任她(甄紫蒙)的,挺实在的,我就借给她,我就一打,不管是我这还是学校的钱,只要账户上有,我就给她打过去急用……”说明宋会英的款项出借对象是甄紫蒙而非河北美院。本证据当甄忠义说到河北美院没有借过你的钱时,宋会英说“你家姑娘说的”。由此充分证明了伪造的河北美院借款合同是甄紫蒙说的,而非河北美院。并且作为原告之一的甄肖栓在一审庭审时称,“是河北美院委托甄紫蒙借的款”,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如授权委托书之类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上宋会英、甄肖拴关于本案的陈述均证实了涉案借款只发生于甄紫蒙与出借人之间,与河北美院无关。

二是未对甄紫蒙所作的两次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并且未说明不采信的理由。2023年3月13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询问正被羁押的甄紫蒙;2023年4月17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河北省女子监狱再次询问正在服刑的甄紫蒙。在这两次询问笔录中,甄紫蒙均称其是借款人,河北美院不是借款人,但新乐市法院对该两份询问笔录却避而不谈,显然是在替甄平社、宋会英等人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并且甄紫蒙在本案中的身份为被告,其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属于自认,甄紫蒙不仅在该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是借款人,一审开庭过程中当庭再次确认该事实,在甄平社、宋会英等出借人及河北美院对此均没有提出任何反驳甄紫蒙该陈述的情况下,新乐市法院却不采信该两份询问笔录及甄紫蒙的自认,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三是对于甄平社的陈述与案件事实明显矛盾之处在不核实的情况下却直接采信。甄平社在一审中称其是在2015年下半年才认识甄紫蒙,所依据的是2015年7月3日甄紫蒙向其出具的收条将甄平社、宋会英写成“甄平山”、“宋月英”,以此证明甄紫蒙此时与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并不熟悉,因此写错二人的名字。但证据显示,甄紫蒙在2014年11月份就开始向甄平社、宋会英还本付息,并将款项转入二人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5日,宋会英将款项转入甄紫蒙的账户后,甄紫蒙在2015年6月6日的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字和出具的收条上,准确无误地写上了甄平社、宋会英二人的名字,足以证实甄平社法庭陈述为虚假陈述,但新乐市法院仍将该笔款项的借款人认定为河北美院。

四是认定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没有事实依据。甄平社、宋会英等人所提交的公司信息仅能证明其曾经开办过公司,但并不能够证明其从中获取到收益,特别是其所称的公司规模除两个股东外仅有一名员工,完全不能与其对外出借近亿元的资金量相提并论,其所称的加油站既不在其名下,其也不享有加油站的经营收益,仅享有30年共计180万元的租赁费。特别是甄忠义与宋会英于2019年6月2日的通话录音中,宋会英亲口承认其将义务教育学校的资金挪作对外高利放贷的事实,但一审法院仍认定其对外出借资金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五是2017年、2019年借新还旧的两次倒账所对应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017年倒账之前,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称借款本金已累计4400万元,倒账之后的借款本金累计为5100万元;2019年倒账之前借款本金已累计7200万元,倒账之后的借款本金累计为7800万元。通过该两次倒账可以看出,均是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先向甄紫蒙账户转账,甄紫蒙再将收到的款项转回至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账户,然而合同中却称款项是用于河北美院的建设。因此,甄平社、宋会英等人十分清楚,款项根本不可能用于河北美院的建设,但仍在合同中予以虚假记载,目的就是在将甄紫蒙的债务恶意转嫁给河北美院,特别是2019年的倒账,甄平社、宋会英称有600万元是新出借,但在甄紫蒙收到该600万元之后,随即向甄平社、宋会英账户转回585万元,甄平社、宋会英称该585万元是清偿之前欠付的利息,明显是在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属于高息转本即利滚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套路贷。对此,新乐市法院故意避而不谈。

六是新乐市法院胆大妄为,无中生有,随意将债务强加在河北美院身上。2015年12月4日,宋会英之母王小恋向甄紫蒙转账100万元,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称该笔转账所对应的合同编号为20151119号合同,但从始至终没有出示该份合同,但一审法院仍将该笔转账认定为河北美院的借款。

七是计算利息错误。甄紫蒙与宋会英之间的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4年8月19日,但一审法院却将利息起算时间认定为2014年8月9日,导致甄紫蒙借款行为未发生就产生欠付利息的情况。并且根据甄紫蒙的银行流水,在2018年11月26日甄紫蒙还款101万元,新乐市法院却认定甄紫蒙只还款1万元。

公安机关向新乐市法院出具的文书

八是对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在(2019)冀0184民初2970号案卷正卷一第136页中,有一份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函》。其中说:“……现已核实多起甄紫蒙使用自己伪造的河北美院印章及在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伪造甄忠义签字的犯罪行为……”说明涉及河北美院的一切借款合同,均属甄紫蒙行为,与河北美院无关,但是在新乐市法院的判决中对公安机关证明的事实却只字不提。

2019年11月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侦办甄紫蒙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持书面《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新乐市人民法院调取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诉讼材料,却遭到新乐市人民法院的拒绝。

甄忠义说,在一审庭审中,甄紫蒙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当庭质证。甄紫蒙在法庭上明确说其是借款人,并承担付息的责任,与河北美院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对甄紫蒙的陈述却置若罔闻,更没有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所有案涉几十份制式借款合同中,河北美院变成借款人、打印的及手写的将款打入甄紫蒙的账户及合同丙方即担保人的签字处甄忠义代表甲方和丙方签字等条款,明显排除了河北美院的所有权利,这些借款合同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就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而言,无论是甄紫蒙还是甄忠义均称“甄忠义在签字时对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以及通过合同上甄忠义的签字来看,不乏存在甄忠义签字的前面有空白区域的情况,可以证实甄忠义在签字时并未有过以河北美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的意思表示,让甄忠义签字的原因并非是其对案涉合同的认可,而是其基于对女儿甄紫蒙及甄平社、宋会英等人的信任。

再看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所借款项均转入甄紫蒙名下银行账户,即使存在少数几笔转入时任河北美院财务的甄紫蒙继母张丽的账户和刷河北美院POS机的情形,但在款项到账之后也立即转入甄紫蒙名下银行账户,并由甄紫蒙进行还本付息,足以证实对案涉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为甄平社、宋会英等人与甄紫蒙,而非河北美院。

关于案涉借款的用途,通过甄紫蒙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案涉借款均用于甄紫蒙的归还其部分本息、公司经营及偿还借款,没有用于河北美院。案涉合同规定借款“用于学校建设”纯属无稽之谈。

案涉借款合同产生争议后,据甄紫蒙陈述,在其无法清偿债务时,宋会英威胁甄紫蒙要到其儿子就读的学校门口拉条幅,也可以证实是在向甄紫蒙主张债权,表明宋会英明知甄紫蒙是借款主体,而非河北美院。

在明知甄紫蒙已经无力清偿利息的情况下,宋会英、甄平社等人仍主动向甄紫蒙进行出借款项,其真正的目的就是逼迫甄紫蒙与其沆瀣一气,图谋河北美院的资产。

甄平社、宋会英及甄紫蒙将借款主体偷换为河北美院,甄紫蒙无法清偿时,便会根据虚假的合同要求河北美院承担还款责任。根据甄紫蒙当庭提交的其与甄肖拴的借款合同中足以看出,甄肖拴、甄紫蒙等人刚开始签订的合同才是本系列案的真实借贷关系,即出借人为甄肖拴、借款人为甄紫蒙、甄忠义以个人名义担保,这也是为什么在甄紫蒙在后期无力清偿时,甄肖拴、甄紫蒙将河北美院伪造为借款人的原因。

涉嫌“套路贷”家族关系图

另外,通过法庭当庭核实可知,各原审原告之间系兄弟、姐妹、父女、母子、姑侄、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并且通过检索相关涉诉案件,能够证实这是一个以甄平社、宋会英、甄肖拴等人为首的职业放贷、“套路贷”集团,为侵吞被害单位和个人资产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生活、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新乐市的金融市场环境,完全符合“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要件,理应予以坚决打击。

据了解,针对这6份判决,河北美院已经提起上诉,并已经完成了二次庭审。我们期待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河北美院的切身利益。对此,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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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民刘汉华:为他人借款倾家荡产 再次判决血本无归

四川成都市民刘汉华:为他人借款倾家荡产 再次判决血本无归

一起农夫与蛇的故事在刘汉华这里重演

导语:

当事人刘汉华与李治刿民间借贷一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也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材料称:李治刿一伙极力抵赖、加之“关系网”拖欠巨额贷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我家庭生活与企业经营陷入举步维艰的严重困境,为证实所诉案件内容的真实性,网络媒体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研。

据了解: 刘汉华,男,生于一九五八年七月五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31号泰来小区11幢,一九七六年底响应党中央号召参军入伍,在原中国人民解放军36125部队58分队任战士。服役期间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刻苦锻炼、努力向上,曾获得“学习雷锋硬骨头六连”先进战士光荣称号,后于一九八零年元月复员返乡。

据当事人刘汉华描述:本人子女也是军人,精忠报国,为保卫国家忠诚奉献,退伍不褪色,先后在工、农、学、商各行业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继承和发扬了我军的光荣传统。作为一名老兵,我深知品德是做人的根本。二零零八年汶川特大地震,我依然参与抗震救灾,被工商联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二零一三年被成都市五部门评为“成都市第二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之后当选为“成都市成华区政协委员”、“四川省资阳市特邀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法制委员会特邀委员”,是羌、汉、蒙三个民族的军人家庭。

刘汉华表示:诚恳上级党组织和领导调查案件的真实性,实事求是,以维护公民的尊严、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刘汉华投诉原文:

尊敬的上级部门相关领导,新闻媒体单位,本人刘汉华与被告李治刿民间借贷一案,被李治刿一伙(罗建、任继志等)极力抵赖、加之“关系网”拖欠巨额贷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我家庭生活与企业经营陷入举步维艰的严重困境。

本人依法维权,本案经一审,二审,三审人民法院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均判令被告李治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李治刿利用诉讼程序时间,竟恶意拖延,仗势其兄弟姐妹人多势众趁机转移资产,利用“假离婚”,李治刿与凌锡军结伙“打官司”骗取资阳企业人士资金,一审执行,二审强制执行,均无结果。

现本人举报李治刿以下几条:

一、李治刿运用阴谋诡计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某某某编造谎言,拖延时间、转移资产;

二、导致法院陷入被动、无作为、无法执行,申请执行无交待,无结果致使终本执行;

三、李治刿与赵某某某等人相互勾结、狼狈为奸,违背了法律根本,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极力抵赖,无限期拖延,胆大妄为,令人发指;

四、也许我作为原告敢于举报李治刿是冒生命危险的,但我坚信党是能打倒和惩治一切腐败的;

五、李治刿是成都资阳商会会长、资阳市政协常委等各种头衔,曾经不可一世,其家族势力显赫庞大,具有地方“资源”,令一般老百姓望而生畏,实在“惹不起”,故造成此案一拖再拖、无法执行;

六、被告李治刿能将此案拖延执行达六年之久,令原告家人蒙受冤枉,刻骨铭心,被告现仍拥有数家企业,岂能称“无财力偿还”?

现本人举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执行局李某某,此案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原告与被告李治刿民间借贷一案(详见附件),内容与举报基本相似。但更阴险老辣,长期置之不理,使原告“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出于无奈,呈上明鉴。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我接到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突如其来的“判决书”,在这之前并未收到法院任何传票及电话,也未当面口头告知,程序是否合法?该判决书判定我交付银行利息(疫情期三年多)高达柒拾壹万叁仟叁佰贰拾捌元玖分,这正是因为上述李治刿一案未能执行的结果。作为受害者的我冤不冤枉,请相关领导彻查,我作为李治刿曾经的担保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了我的唯一住房,走到今天这样艰难困苦、痛不欲生的地步,就是因为以上的恶劣行径造成的,他们有法不依、有令不行、肆无忌惮、天理不容,我渴望把他们送到被告席上,依法惩处,以还我公道。这样方能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精神。

举报之余把案件涉事人信息公布如下:

李治刿,男,出生年月1965年6月7日,身份证号码:51102619650607xxxx,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珠市街53号,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朱华副行长,江斌总经理,周伟总经理,叶磊总经理,全程负责人关于此次突然收到“青羊区法院”判决一案,为此必须声明。此前,因疫情影响我曾多次提出申请要求据实际困难减缓贷款利息,均无回音。鉴于李治刿与上列诸人关系微妙且深,恳请领导明鉴,查实为感,切切此呈。

刘汉华的遭遇,媒体部门深感痛心,也将大力支持他想要讨回公道,毕竟所做之事皆为善举,可最后的结局确实令人心寒。刘汉华真诚地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此等事件的发声,让那些隐藏在阳光下的阴霾显露出来,尽管遭遇如此,但他依然坚信正义的天平不会倾斜。

综上所述,媒体感受到了控诉人刘汉华对此次事件的严重抗议,这案件之中是否真的存在如此黑幕呢?在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对此次案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以维护控告人刘汉华应有的权益。

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家错案。

据了解:当事人刘汉华仍坚守自己的底线,继续在维权的路上出击,在虚假的证据面前以理据争,目前刘汉华又联名整理好材料,向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而奔走,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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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定谳?河南一案件真相背后是否隐藏着黑幕?

近日,网络媒体收到一封来自河南省周某的实名检举控告信,其信件中涉及的案件内容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为证实其所述案件内容的真实性,网络媒体对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全面了解。

经过了解,关于“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件,从2021年至2023年的三年时间里,历经了3次庭审,庭审时间长达8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决定取保候审,但据相关知情人员告知,目前案件还存在久审不诀的情况。对此,媒体希望相关法院能给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经过证实,案件确有其事,但控告信的内容所控告的对象却是此次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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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控告信内容显示: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派200多人至郑州市对案件人员进行非法抓捕和查封。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先后抓捕了河南买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邵玉鹏及公司普通员工和买多公司的正常消费者,以及控告人和其女儿(与买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等近三十人,并对控告人的个人账户和私有财物进行非法查封和扣押。2021年3月30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以控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2021年5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3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历经3次庭审于2023年4月1日庭审结束。2023年1月控告人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7月10日,本案所有被告人全部释放。
控告人表示,此次案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合法公民的权益,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及工作,也直接导致了控告人生活窘迫陷入困境。
控告信上还依次列举了此次案件工作人员(包含驻马店市公安局党组及公安局长和驿城分局党组及某办案民警等工作人员;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及某检察官等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行为:
一、驻马店公安局驿城分局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控告人造成的影响
驿城分局未按规定办理协作手续违规异地办案,未向金水区公安机关办理协作手续,金水区公安机关也未派员到场;办案民警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违法搜查买多公司,在搜查过程中,混乱不堪,随意搜查控告人的住宅和房间;驿城区公安无任何强制措施手续非法抓捕公民,其中包含与此案件无关的控告人女儿;驿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控告人大量个人财物(包含现金、金银首饰、香烟、茅台酒等)丢失。
二、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取证存在的疑虑
鉴定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驻马店市驿城区公安局对此案的涉案人员获利金额和公司收益做的司法鉴定意见全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委托事项与待证事实不相符,导致鉴定意见内容与公司实际收益和会员实际收益不相符。且此次案件司法鉴定事项未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而是办案单位直接找私人公司进行的鉴定。
三、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其检察官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起诉时没有发现司法鉴定意见严重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抓捕过程和言辞证据未进行考证;被告人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被拒绝(同音同录造假)且在本案庭审中,公诉人一直用地方方言进行公诉,导致外地律师和被告人根本就听不懂,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在检察提审时,并未按照要求记录笔录,且控告人律师依法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申请等,均未得到相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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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媒体感受到了控诉人对此次事件的严重抗议,这案件之中是否真的存在如此黑幕呢?在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对此次案件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维护控告人应有的权益。
我们相信国家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论述:“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家错案”是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坚强后盾。
据了解:控告一方仍在坚守自己的底线,继续在维权的路上出击,在虚假的证据面前以理据争,目前控告方又联名整理好材料,将向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奔走,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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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何以变行贿?湖北房县廉租房案件真相揭秘

124Q36214-0湖北房县:李昌业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有这样一位身残志坚的共产党员,名叫李昌业,在房县政府决定为贫困户筹建廉租房的时候,他服从政府的安排,将自己名下370.07平方国有土地拿出来支持政府的这项惠民工程。

由于政府暂无资金购买土地和垫付开发费用,政府研究决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自筹资金开发,待廉租房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政府按照略低于市场价给予回购。

房县北街廉租房于2009年3月动工,年底竣工,建廉租房2499.56平方42套,当时房县的房县市场价在每平米2200元左右。在上级检查廉租房配租时,由于上级资金不能到位,只给了李昌业成本价每平米1100.93元,李昌业少收入2500多万元。在此情况下。为了支持政府工作,李昌业仍然将廉租房交给政府,随后,政府给41户特困户进行了配租。

房屋移交后,李昌业多次找到时任房县房管局局长万天虎,要求按照政府签订的合同承诺支付房屋回购款以及房屋看护费、彻围墙费用及其他费用,但万天虎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解决。

2011年阴历年前,在万天虎“县官不如现管”等类似的言语暗示下,为了解决工程款问题,让民工早日安心过年,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李昌业给万天虎送去了2万元现金。

2012年1月17日,李昌业被告知其要求的看护费和延付工程款利息和砌围墙费用,经物价局测算仅为49766元,而李昌业自己测算应为140663元,两者数额相差较大。李昌业就找万天虎要求查看房管局向物价局出具的费用结算委托书,但万天虎却表示委托书找不到了。

在李昌业的强烈要求下,经相关部门介入,2012年8月16日房管局出具《关于北街廉租房有关情况的说明》,重新计算后的费用合计为119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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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李昌业得知作为国有资产的北街廉租房空场被房管局局长万天虎私自送给房县城建局财务科长许成群,不久后许成群又将自己一楼的旧房和空场出售,谋取私利。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李昌业对万天虎的索贿行为和私自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举报,万天虎的索贿行为被检察机关说成是李昌业开发廉租房应付的费用,万天虎不但没有得到处理,反而受到重用,担任了房县行管局主任,相反李昌业却以行贿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后来李昌业掌握了万天虎将国有空闲土地私自卖给他人的证据。

2021年4月12日,李昌业向十堰市纪委举报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万天虎在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索贿问题,十堰市纪委将此案移交给房县纪委进行调查。2021年7月21日,房县纪委立案调查“在廉租房建设中李昌业的行为是属于行贿、还是万天虎索贿”。

在调查中,李昌业请求纪委重点调查两件事:一是调查2012年1月17日,房县房管局向物价局出具的费用测算委托书,万天虎称委托书丢失了,请求纪委调查丢失的原因。二是调查万天虎将北街廉租房空场土地私自交易的问题。李昌业说,这两个问题调查清楚了,真相就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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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7日,根据李昌业的请求,房县纪委给予书面反馈:对关于文件丢失的原因,房县纪委以种种借口拒不调查,掩盖事实真相。而关于万天虎将国有土地私自交易问题,经查只有10.36平米。李昌业对该调查反馈意见极为不满,认为调查结果严重违背事实,请求房县纪委重新立案调查,在此后时间内向十堰市纪委、湖北省纪委递交材料,得到回复均是该案发生在房县,根据纪委有关规定必须由房县纪委调查处理。而房县纪委的回复是在2021年11月17日房县纪委已做出了回复,这就是房县纪委的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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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李昌业向房县纪委申请到北 京中 纪 委 举 报,房县纪 委信 访室主任书面承诺房县纪 委将重新立案调查。

2023年2月24日,房县纪 委召开了案件重新调查反馈会议,认定2021年11月17日房县纪 委的调查反馈有误,万天虎私自交易土地面积应为45.13平米,但对于交易金额和文件丢失原因仍拒不调查,没有任何结果。坚持2021年11月17日房县纪委的调查结果仍然有效。

通过李昌业掌握的视频及图片证实万天虎私自送给房县城建局财务科长许成群的国有土地空场实际面积是45.13平米。许成群将自己一楼旧房及空场出售后获利30多万元。万天虎和许成群的非法交易时,土地使用权人李昌业毫不知情,许成群将国有土地空场圈成围墙时被李昌业拆除后,万天虎恼羞成怒,联合房县相关部门关系人制造了一个将索贿变行贿的案子,判决李昌业有罪。

近年来,网络媒体多次以《湖北房县一男子自筹资金建廉租房却遭遇不公》《自筹资金建廉租房起风被是行贿还是索贿引争议》《湖北房县李昌业反映自筹资金建廉租房却遭遇 官员 索贿》等为题进行了详细报道。

从2012年12月4日至今已近11年了,经过房县纪委的重新调查,此案终于真相大白。但是,房县纪委认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纪委无权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言外之意就是即使明知李昌业无罪也无法还其清白,他只有顶着一顶犯罪分子的帽子终其一生。

李昌业是一个残疾人,也是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在政府需要的时候,拿出自己的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廉租房达2499.56平米,使政府安排了41个特困户住进新居。

这些特困户在新房中享受着天伦之乐,无不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而那个不讲名利、不计得失、在背后默默无闻真正给他们带来福音的人,却正在遭受着痛苦的煎熬。

这就是湖北房县廉租房事件的事实真相。

李昌业的遭遇期待得到更多媒体的关注,李昌业愿意公开自己的联系电话:159 7257 尾号是8567,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好人,终究要得到好报。(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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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事实,判决前后矛盾依据何在?外地客商滨州投资血本无归

涉案建筑物(资料图)

近日,一起涉及滨州市地标性建筑的纠纷案件在我们身边上演,一家投资了上亿元兴建大楼的外地民营企业卷入了一场意外风波。外地投资者在滨州巨额投资打水漂引发公众热议。

外来企业以“滚烫”之心扶持

据了解,涉案项目是滨州市地标性建筑,是由滨州市中奕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奕地产)投资了上亿元建设的一座现代化大楼(中晟大厦),旨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提供巨大的助力,带动滨州快速发展。不料飞来横祸,中晟大厦63套房产被不法分子孙某兵通过伪造公章、文件等手段非法抵押借款或出售。中奕地产作为被害方之一,近几年深陷诉讼泥淖,业务早已中止,遭受重大损失。

艰难的诉讼之路,矛盾的裁决结果

根据已经公开的判决书可知,2018年1月孙某兵私刻中奕地产公章、合同章等公司印章,并以中奕地产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多次骗取他人钱款。中奕地产遂立刻报案,该案也于2020年2月正式立案侦查。经过深入调查和审判,刑事法庭于2022年作出了对孙某的判决,认定他犯有合同诈骗罪,这表明中奕地产确是受害人。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并未首先充分考虑到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忽视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事实,仍盲目接受滨州市华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公司)的起诉,并将以违法诈骗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责令中奕地产退还华盖公司购房款。其次在刑事判决做出后,滨州法院却迟迟未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中奕地产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公司树立了不良先例。这引发了公众对当地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处理此案的质疑声。

再者,根据已经公开的判决书可知,中奕地产曾遭受9起民事诉讼,但皆因中奕地产依据有效的司法证据与积极的司法行为,9起诉讼中的8起均得到法院支持,均被依法驳回。其中包括一例与华盖公司案件审判人员高度重合且事实相同的起诉案件【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885号民事裁定书】。试问同样法院一案两判,这种矛盾的判决难道不是显失公允?刑事判决已然认定违法犯罪的行为,民事判决却无视这一客观事实,仍坚持强制执行,难道这就是公平正义吗?

司法不公将严重破坏地方营商环境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 ,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之下,地方亟需活跃经济,而发展经济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司法环境和司法保障制度。同时,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央出台政策旨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在每个案件办理上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地方若放任司法不公,不仅违背中央政策初衷,最终也将会损害当地经济的发展。(法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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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十年之久的鄂尔多斯京熙大酒店损失谁来买单?

——因取暖费纠纷,正常经营的京熙大酒店被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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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熙商贸公司王府大酒店

据报道描述:走进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京熙商贸公司王府大酒店看到一片狼藉,被水淹泡过的物件随地可见,地下室水面上漂浮着残次品让人不敢想象,很残忍的现场无法用语言形容。地下室已经被一米多深的水浸泡数年,人员根本无法入内,各种设备全部报废。

走进餐厅,客房,随地是顶棚墙皮被水冲刷下来的废物和垃圾,客房的马桶墙砖冻烂脱落经受了一场毁灭性的破坏。

继2019年《期待停业五年的京熙大酒店拥有美好的明天》对酒店现状的报道之后,当事人经过投诉、上访、奔波又跨过了艰难困苦的五年,截止本网收到投诉材料的那一刻,当事人王存义已经呈现出一路奔波辛酸苦,十年维权苦度日的悲惨状况。

据反映材料显示:当事人王存义对鄂尔多斯市蒙泰集团乱收费、制造虚假伪证、歪曲事实等做法非常痛斥,对公司提供给法庭证据,蒙泰公司出具的证据,双方确认签字、公司盖章合法有效证据等被法官否定,极大的侵害了企业利益,妨碍依法治国,浪费司法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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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领导听取当事人控诉

当事人陈述:京熙商贸公司的综合办公楼,是蒙泰公司给供热,在未供暖前,2008 年已给京熙公司审计核定了供热面积,但在收费时,不按自己核定供热面积收费,存在卡脖子的重复收费等行为,超平米收取暖费,和碰接费,无部门管。无奈我向中央举报,得到国家发改委价格部门的重视,文件转内蒙古价格局、批转鄂尔多斯市发改局,价格局作了处理。

此事让蒙泰埋下仇恨的种子。蒙泰公司根据价格部门处理决定于2011 年8月2日,对该楼重新现场勘查审计确认,京熙综合办公楼用热总面积为 15973平米,已销售6503平米,注明(王存义业主的实际用热面积为 10095 平米,内包括十二层257.75 平米,王海霞 184.19 平米,王海瑞 183.1平米)核减后属于京熙公司名下为 9470 平米。

又注明:公摊在王存义名下 523 平米(不供热),应核减后的实际供热为 8947 平米,是蒙泰终审确认,双方同意签字盖章。铁证如山的合法证据。关于王海霞、王海瑞有独立的房产证,蒙泰已向该人收暖费。十二层购买人王俊清早年病故,一直不裝修不用暖,至今无人认领该房,是蒙泰认可的事实。我认为,上述房产与京熙无关应核减。经办法官恶意把不用暖的面积,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核定给京熙公司让承担暖费。

二审用虚假无效初始登记证明,扩大 3902平米,再审扩大 1905平米,清清楚楚,铁证如山的证据不采信,制造虚假无效伪证为王枉法判决,让京熙公司承担暖费。开了一个天大的法律玩笑。我认为,(一)女儿有独立产权证,蒙泰已收了暖费。(二)没有理由让京熙公司再承担暖费。(三)不属于京熙公司的房产必须核减,对今后缴费存在纠纷混乱,存在重复收费现象,判决让京熙公司承担上述暖费,违背客观事实的违法行为。

据王存义材料显示:2010年冬蒙泰送暖时,操作不当造成管网破裂,大量热水流入马路上。抢险时,参加人有办事处、社区、环卫、蒙泰负责人的现场录相照片,证明了当时切管停暖事实。因我未参加抢险,割断京熙公司供暖主管停止了 1-6层的供暖,一直不给恢复维修供暖。

2013年新承包人装修后准备营业,多次申请蒙泰公司接暖被拒绝。在东胜区房管局领导的重视下,多次协商,于 2013 年1月20 日维修后,正式恢复供暖,房管局现场验收签字单位盖章。主管部门铁证如山的权威证明,二审否定不认可。蒙泰什么时维修恢复供暖没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法官想尽计谋恶意甩锅给京熙公司承担责任是徇私舞弊,已构成督着犯罪。停暖从 2010年10月20日至—2013 年1月20日,长达两个半停暖期,停暖还要收费吗?内蒙古物业管理规定,停暖超过 48小时应退还停暖期间的费用。2013 年 11月 4日蒙泰提供证明认可切管停暖的真实性。

铁证如山的证据,在蒙泰用不择手断律师与法官串通的神操作下,找与京熙有仇恨的闫林作假证,恶意变更了时间,歪曲事实,找借口,推翻一审二次判决。2013 年冬再次割断供暖管,停暖 10 天(有公证书)卡脖子强行收 40万元才给供暖。脚踏法律徇私舞弊,否定了合法有效证据,采信伪证(假证),枉法判决。再审我公司提供房管局、不动产、权威部门的新证据文件,闫林的纠错证明等,对二审采信伪证枉法判决一字不提,为蒙泰想出妙计,甩锅逃避责任。

关于价格王存义这样说:29.5 元/每平米,是到户价,本价格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我认为,京熙公司同样是用暖户,交了钱暖应送到户,无暖不具备收费条件。二次供暖是蒙泰的责任,产生的费用应由蒙泰承担。甩锅给京熙承担供暖责任,京熙公司没有这个义务。蒙泰公司垄断经营手段恶劣,把自己的供暖责任,强迫让京熙公司承担的霸权违法行为,不服从指挥,就要切断供暖管网停暖,要冻死人,导致多家企业要关门倒闭,手段带黑社会土匪经营管理,性质恶劣。

京熙为蒙泰支付的劳务费,水、电维修等费用,本应由蒙泰公司承担,判决让京熙公司承担(京熙也是用暖户,没有理由让京熙承担)。四、关于交暖费明细(以交款发票、面积审计为证据)京熙公司实际用热总面积为 8947 平米*29.5 元= 263936.5元,从2008年10月15日-2014年4月为6个供暖期应交 1583619 元。蒙泰公司合计收京熙暖费为1917828.85 元。超收了暖费 334209.85元,停暖应核减暖费为 568981元,京熙为蒙泰高层供暖产生的费用为 606350 元。应由蒙泰承担退还京熙公司。京熙为蒙泰白干了四年供暖,不给工资费用,多收了钱不退还,还受到蒙泰长期的打击报复,法院的不公判决。

停工十年了却还在催要取暖费

二审判决京熙倒欠暖费 489920 元,再审改判京熙倒欠20.9 万元。黑白颠倒,推翻一审蒙泰多收(12.9万余元和11.7万余元)的二次判决,每次判决驴头不对马嘴,真是天理不公。当事人认为,是在蒙泰公司行贿,利益捆绑,合伙敛財,吃了被 告“杀”原告,为被告一条龙服务,当辦护人,当律师,脚踏法律,歪曲事实,采信虚假伪证,举证不公,恶意陷害京熙(大酒店),埋下一颗地雷的枉法判决,办金钱案。

专家论证认为,蒙泰应承担京熙公司案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为被告逃避责任,当保护伞,法律当游戏玩耍,陷害百姓苦不堪言,媒体报道的事实一目了然。在后台保护伞的掩护下,害群之马做恶空转程序,明知错误内部保护不纠正。最高法纪委、监委多次批示地方纪委处理,至今压案不办,顶风作恶对抗政法教育整顿,反腐倡廉、扫黑除恶,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逃避法律责任。

鄂价发(2008)152号文件 规定,集中供热平均销售价格为23.43元/平方米,居民供热价格为20.5元/平方米(预算价),居民实际执行供暖价格仍为14.5元,上张部分(6元),由政府补贴,非居民供热价格为29.5元/平方米,我认为,这是价格腐败的严重问题,两头吃,吃国家补贴又割群众韭菜,非居民应执行20.50元是预算价,给非居民增加了9元/平方米,没有法律依据,是人为操作的价格腐败违法行为。国家给配的煤炭资源,收的高价暖费,吃的国家补贴,高价倒卖煤炭资源。我了解到,价格主管负责人向我表示,没有预算是领导决定。

王存义认为,这是严重的价格腐败问题,应深挖彻查此事。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公道。我公司的遭遇是一个例子(每平米暖价高达约63元,是民用暖价的4倍多。)这是民生大事,应立即纠正我公司的冤假错案,应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立即改判纠正。

综上事实,当事人希望新闻媒体单位,对举报之事实予以关注。严肃调查核实上述的犯罪事实及检查机关的不公现象,在相关媒体的聚光灯下,严肃严格的监督相关执法机构,杜绝在办案时的不公、包庇等现象。

截止发稿前,关停十年之久的京熙大酒店又收到蒙泰供热公司催费的通知收据,都已经没有供暖面积了还收取暖费有这样的规定吗?

据了解,举报人王存义又已经向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发出投诉控告信件,让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企业重新回到正常的运营之中,届时,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法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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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占地致1800余农民十年未安置

导语:贵州茅台酒厂、仁怀市政府“十二五”征收中华、太坪两村耕地7000余亩,已安置3000多人。贵州茅台酒厂、政府2015年—2016年向中华太坪两村农民承诺于2020年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安置完毕,但2020年就停止招生农民工,根据政府现在公示符合条件人员还有1822人未安置。2021年丁雄军任茅台酒厂董事长后,利用占中华、大坪两村土地招劳务处包工2000余人,严重损害两村农民合法权益,让失地农民失去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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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居民打官司20年:居委会拒不执行 法院疲于应付

泰前居委会办公所在地

拆迁安置,关乎居民切身利益。山东省泰安市泰山景区管委会泰前街道办事处泰前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前居委会),2002年在拆除了一居民的房屋之后,不但不想承担安置义务,而且经法院判决该居民依法获取房产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穷尽办法拒不配合居民办理不动产手续,甚至在人民法院作出涉案房屋归居民所有的裁定之后,泰前居委会又利用掌握的建设手续,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抗法行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竟然束手无措,历时18年仍未执行完结。更甚者,此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终审执行裁定至今一年有余,泰前居委会仍置若罔闻,把该终审执行裁定视为废纸一张,嚣张至极!执行法院仍然对泰前居委会毫无办法。

“从拆迁至今已经过去20多年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也历时18年了,我家房屋还没有办上房产证。人民法院在泰前居委会面前为何显得如此软弱无力?难道泰前居委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7月5日,涉案居民李女士懊丧地说。

纵观本案发生的前前后后,既有拆迁又有强拆,既有行政之诉,也有民事之诉,最后又把时间浪费在无休止的执行之诉的拉磨战之中,可谓案中有案,案案相扣,虽非惊涛骇浪,却也惊心动魄,堪称奇案一件。

强拆居民房屋 岂能不尽安置义务?

1989年10月,经申请,泰安市泰山区土地管理局给李女士位于泰山区普照寺路的房产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女士在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起住房83.93平方米,营业用房137平方米。1993年3月,李女士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并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自己的营业房内从事个体经营至拆迁时止。

2002年初,泰前居委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城市市区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旧村改造计划,泰安市建设局为其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该居委会为拆迁人。5月5日,泰安市建设局发布了公告,居民李女士的住房及营业房包含在拆迁改造范围之内。双方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李女士要求在协议上明确安置房产的具体位置和补偿方案遭到拒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女士未搬迁。5月30日,李女士家住房和营业房被强行拆除,李女士一家只好在外租房居住。

2003年5月,李女士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强拆行为违法,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赔偿因强拆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泰山区人民法院(2003)泰山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泰安市建设局强拆行为违法。泰安市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泰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泰前居委会对李女士一家没有安置义务、营业房是其自己改造的,不能按营业房安置的狡辩进行了驳斥。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泰前居委会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拆迁人是泰前居委会,李女士的私有房产在泰前居委会经批准的拆迁范围之内,李女士的房屋被拆除后,泰前居委会依法享有对李女士给予补偿安置的义务和责任。

关于李女士房屋性质问题,法院认为,李女士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虽载明用途是住宅,但在实际建设中,李女士在经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内建起了137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并申请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自己所建的营业用房内合法经营饭店兼营烟酒、调料、酱菜零售等已近十年也是事实,虽李女士未办理房屋使用权性质变更登记,但其经营行为合法,且一直从事经营,对该137平方米房屋的性质,应认定为营业用房。

《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居民营业用房,等面积立体安置。泰前居委会在为李女士安置回迁住房的同时,应为其安置营业用房。李女士要求泰前居委会为其回迁安置符合标准的相应面积的住房和营业用房,受法律支持,合情合理合法。

据此,李女士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泰前居委会,要求依法安置符合规定标准的相应面积的住房,在营业房原来所处的相应位置安置相应面积的营业用房,并支付搬迁、生活补助等费用。

2004年6月1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泰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泰前居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女士遂向泰安中院申请执行,2004年7月20日,泰安中院立案执行。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此案中,以(04)泰中法民一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泰前居委会位于普照寺路东侧、金山西巷北侧回迁二号楼拐角营业楼180.9平方米(两层)、回迁二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面积约90平方米。

2005年8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执指字第4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济南铁路中院执行。20 05年9月7日,济南铁路中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5)济铁中执字第236号。2005年10月11日,济南铁路中院向被执行人泰前居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2005年11月14日,济南铁路中院作出测绘委托书,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对李女士原住房、营业房土地位置及泰安中院(2004)泰中法民一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位置进行了测绘。

2005年11月28日,济南铁路中院作出(2005)济铁中执字第236-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查封的住房及营业用房归李女士所有,但查封的住房、营业房面积超出泰安中院(2004)泰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安置面积,对于超出的面积部分,法院裁定李女士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泰前居委会交纳价款。

居委会抗法不遵 人民法院岂能任其妄为?

此后十多年来,李女士依据法院裁定,多次到泰前居委会提出交纳超面积价款,泰前居委会要么拒不接受相关款项,要么不顾实际,提出对李女士住房和营业用房超出的面积进行分割,千方百计地阻挠执行。

更为恶劣的是,被泰安中院(2004)泰中法民一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泰前居委会藐视法律,不顾存在争议且正在处于司法执行阶段的事实,利用掌握的建设单位的原始材料,于2010年4月21日在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对涉案房产办理了登记手续,意图“生米做成熟饭”,将涉案房产据为己有,真可谓胆大妄为。

2019年10月9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办案法官再次前往泰前居委会进行调查;同年10月20日,泰前居委会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书面《关于执行意见的答复》。随后,对济南铁路中院(2005)济铁中执字第236—1号执行裁定表示不服,提出执行 异议,济南铁路中院作出(2021)鲁71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泰前居委会的异议请求。

泰前居委会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济南铁路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鲁71执异14号执行裁定、(2005)济铁中执字第236—1号执行裁定,两份裁定书妄加指责,断章取义,无理取闹,故意阻挠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的(2022)鲁执复9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泰前居委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铁路中院(2021)鲁71执异14号执行裁定。

自此,该走不该走的法律程序都已经完成,黔驴技穷的泰前居委会本应该接受败诉的事实,服从法院的裁定,积极配合李女士办理过户等手续。然而,自视清高的泰前居委会不甘于此,依然采取拖延的办法阻挠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5月30日,泰前居委会违法强拆了李女士家的住房和正在营业的营业房,将所有物品和老少五口扔到荒凉的广场上,上有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下有正在准备高考的孩子,强拆房子后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老少五口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直到泰安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李女士申请执行而泰前居委会拒不执行。

泰安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泰前居委会仍拒不理会。泰安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想办法筹措到生效的判决书中的执行款项,交给李女士以解燃眉之急。李女士一家四年的流离失所、近乎于乞讨的生活,都是拜自诩为一级政府机关的泰前居委会所赐。17年来,泰前居委会更没有给李女士一家分毫的安置费用。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还捏造事实、辱骂法官,泰前居委会嚣张的底气何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应当强势出手,依法对泰前居委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正当权益。

对此,李女士一家在期待,媒体也在继续关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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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煤矿16年未向股东分红 鄂尔多斯法院被指审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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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煤矿企业大门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民王小兰致信媒体,反映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与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富能公司)、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生力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民初172号】存在司法不公,要求彻查干预司法审判、司法腐败行为,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她说:“富能公司16年未向我分红,侵犯我的股东权益。本案司法审计机构明确说,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全部真实帐目,无法得出客观结论。但我已申请法院从税务机关调取了财务报表,显示富能公司自行上报的未分配利润13亿余元,该数据显然可以作为本案审判依据。”

本案早已结案,但迟迟不下判决,
存在违规干预司法审判,篡改审判结果的行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通过12368司法服务平台向我发送短信,载明“您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内06民初172号王小兰诉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07-03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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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经我向本案主办法官多次索要,法官一直以裁判文书需要校对为由拖延出具判决。据了解,本案判决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具,根本原因在于存在案外人员违规干预司法、插手本案审判,甚至因违规干预导致本案判决结果被颠覆篡改,严重影响我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

富能公司16年未向我分红,侵犯我的股东权益。
本案司法审计机构明确说,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全部真实帐目,
无法得出客观结论。但我已提供税务局档案中的财务报表利润数据作为本案审判依据,
应依法公平公正判决。

本案中,富能公司在大股东生力公司控制下,多次滥用股东权利侵犯我的股东权益,导致长达16年未向我分红。我的诉求仅仅是富能公司依法向我分配应得的公司利润。

为查明富能公司利润情况,我申请司法审计鉴定,但因富能公司不配合提供真实的公司账簿、凭证等资料,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告知我在此情况下无法得出客观结论,所以我才没有支付百万元的审计费用。

虽本案未经审计,但为确保审判顺利进行,减少法官审判负担,我特意申请通过司法途径,调取税务局中留存的富能公司财务报表档案。该财务报表中已载明富能公司未分配利润数据高达13.5亿余元,且系富能公司报税时自行提交,足以证明富能公司利润情况。

故无论是否审计,税务局档案中的财务报表利润数据,均足以作为本案审判依据。如无视真实证据情况,在违规干预司法的情况下,仅凭未审计即迳行简单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系办案人员迎合案外不法分子,玩忽职守、助长贪腐之气,于法不公。
本案系煤炭资源领域案件,内蒙古“倒查二十年”余波未过,
即出现干预司法。如本案无法公正审判,不仅严重贬损司法权威,
更是挑衅中央专项整治成果。

“倒查20年”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内蒙古相关部经过一系列整治,肃清了涉煤腐败严重污染政治及司法生态的问题。但“倒查”的影响力尚未消退,本案中即出现插手司法、影响篡改判决结果的情况。如不能及时制止,导致本案枉法裁判,不仅将严重影响我的个人股东权益,还“一巴掌”打在国家、中央纪委监委及政府的脸上,是对“倒查”反腐成果的严重挑衅。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应时刻保持公正性、独立性,尤其在煤炭资源领域纠纷中,更应禁得住利益诱惑,禁得起案外人员干预。本案作为煤炭资源领域纠纷的典型案件,应将权利关在制度笼子里,应敦促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审判,不能让法律成为权利的玩物,更不能让司法为权利和腐败服务,产生枉法裁判结果。

王小兰最后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彻查本案,排除违规干预司法、司法腐败等行为,让审判人员能够排除各类因素,正视本案真实证据依法判决,敦促本案公平、公正审理!(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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