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奥军建设非法采矿阻断道路村民反应三年无果已忍无可忍

我们是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仁源村龙潭自然村的村民。我们曾于2021年12月24日向永嘉县政府投诉举报了温州奥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我村开山挖石、非法采矿、非法毁林、破坏原始植被并明目张胆地擅自毁坏我村原有的林地防火通道等涉嫌犯罪的事实。温州奥军建设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矿,直接导致了我村村民们出入道路的阻断,严重阻碍了我们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护林工作等。

至今,我们举报此事已长达3个年头,期间,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月28日已经对温州奥军建设涉嫌非法采矿立案查处(立案编号为2022004号);并于同年3月30日发文——永资规违处[2022]70号《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告知书》(简称为《告知书》)。

然而,该局做出《告知书》后便再也没有了下文,此事一直处在虎头蛇尾、有始无终的拖延未决状态中。为此,我们村民也坚持锲而不舍的维权!在我们维权的同时,该系列案件及事态的发展也引起了《前沿中国网》、《创世纪周刊》、《华夏新闻周刊》、《调研中国网》等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舆情监督,并共同于2022年10月10日发函至中共永嘉县委黄慧书记。然而,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仍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姑息养奸!2023年10月,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再次以《浙江永嘉:村民出行道路因非法开采被封,嫌疑人至今未受刑责》为题进行了广泛曝光,而地方政府依旧不作为,涉案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有恃无恐!

我们实在不能理解,在口口声声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侵权事件与非法采矿的涉嫌犯罪行为,我们举报近三年之久,竟然在当地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置与解决,岂非咄咄怪事?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不作为,已涉嫌渎职、失责、玩忽职守!他们只会坐在办公室里,喝着茶水,发发文件,之后就啥也不管了。请问,这是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政府部门?你们还能做点事情吗?天天高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却连一点实事都不做,我们这些纳税人干嘛养活你们这么多白眼狼和废物!如果实在做不了事情,就请你们回家抱孩子吧,请不要站茅房不拉屎好吗?

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已经令我们怒不可遏、忍无可忍!今天,我们再次在网上公开投诉举报,强烈呼吁并坚决要求上级职能机关和党政领导督促并关注此案的依法依规彻查、追究!我们热切的期盼着!

投诉人:夏仕通、张文清、陈南潘等人

联系电话:13645874387

2024年4月16日

相关文章:浙江永嘉:村民出行道路因非法开采被封嫌疑人至今未受刑责?

相关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93489349872697871/?channel=&source=search_tab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948266008897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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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事实证据采信“假证”判案,瓦房店法院高兴利公然蔑视法律?

本站讯 自古以来,就有“官凭文书私凭印”的说法,这既是一句俗语,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其意思是在公家事务中,以官方的文书作为凭证;而在私人事务中,则以印章或印记等作为凭证。这句话强调了无论是官方还是私人场合,办事都应依据可靠的证据或文件。

然而,在辽宁省大连市下辖的瓦房店市法院,却冒出来这么一个法官,对大量加盖了公章、有证明力的证据连理都不理,却采信没有任何机构盖章确认,更没有任何专家签字承认的一张废纸定案。这名法官的名字叫高兴利。当事人质问其采信的《研判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时,这位法官大人居然称:我一年办案300多个,忘了。有律师看完判决书和所谓的《研判意见》后惊呼:这位法官采信的是《研判意见》涉嫌假证、伪证,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没事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向媒体反映此事的是号称资深记者的媒体人李广均,曾用名李广钧,又叫李广军。大量证据证明,李是一位从事新闻采访、编辑30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曾经在中国经营报、新华社吉林内参、关东周报等多家官方媒体工作。

李广军向媒体介绍:2022年12月6日前后,因一位辽宁一家官方媒体老记者所求,他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发了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刊发的关于瓦房店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事件的报道。第三天,即12月8日,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殿龙)即与他联系删贴,因稿件所涉证据确凿,而大连殿龙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而未能删除,他万万没有想到大连殿龙竟然暗中起诉他名誉侵权!

据相关证据,2023年12月14日晚上,李突然从微信上看到一条消息,通知他微信零钱已被冻结,如有异议,可以与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联系,并留有联系电话。李左思右想了一整夜,也没有想起来与瓦房店法院有什么瓜葛。第二天上午,当他与瓦房店法院联系时,该院执行局一位周姓法官告诉他,你与大连殿龙有一个名誉权纠纷官司,我院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你赔偿对方20万元名誉损失费和1万元律师费,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并告诉他主审法官高法官的电话。李当即与高法官联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位高法官居然理直气壮。李问他为什么没有送达开庭通知和判决书,高法官居然说:“我们找不到你,给你邮寄到户籍原籍又退回来了,我们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的。”李质问高:我们网站有公开的联系方式,既然能从我管理的网站上找到所谓的侵权文章,不可能找不到联系方式,你们为什么不与我们联系,却在一般人都看不到的法院系统报纸上公告?而且大连殿龙也曾经联系过我们。况且,你们法院连我的银行卡都能查到,怎么可能找不到我的联系方式?你们这样做不是有意暗箱操作吗?没想到,这位高法官竟然说:“谁知道你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李彻底无语了,他干了大半辈子记者、编辑工作,如今头一次遇到这种事,对方能找到自己管理的网站,原告还曾联系他删帖,法院甚至连他的银行卡账号等个人秘密都能搞到,却竟然说找不到他的联系方式?!这不明摆着是在撒谎吗?

向法院申请再审 但至今无果

因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均被冻结,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李从12月15日以后,就不断的与法院联系。瓦房店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闻听此事后,也感到十分震惊,但是他们表示,我们的执行裁定是基于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我们同情你的遭遇,但不影响我们执行,要想撤销执行裁定,必须通过再审。

李又请律师帮忙,写了一个再审申请书,并附上大量证据,用特快专递火速发往法院,请求法院:中止(2023)辽0281执保1231号的执行,解除对其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的查封;对(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并撤消此判决,但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其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申请人不是争议事件文章的作者,其管理的网站也不是首发网站。关于大连殿龙与农户们关于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争议事件的报道,申请人首先是于2022年12月从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上看到并转发的(目前,这些文章早已经被殿龙公司找人和谐)。申请人在转发之时,与农户一方取得了联系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尽到了核实义务。大连殿龙如果认为媒体侵害了其名誉权,应该首先起诉作者和首发的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而不应该起诉申请人。至今,农户们还在不断告状,央视网、光明网等官方媒体2023年11月还进行过报道,就连海外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其中一些农户诉大连殿龙损失赔偿的案件已经被一审某法院认定了因果关系,即大连殿龙的农资和植保方案与樱桃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相信二审法院也无法否定这一因果关系。

2,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证据确凿、真实,文章只是陈述争议事实,并没有诋毁、诬陷语言,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即【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申请人转发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2022年12月初,申请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关于樱桃树事件的报道后,大连殿龙曾经通过QQ和邮箱给申请人管理的网站发函,要求删帖,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稿件存在不实信息。之后,申请人立即与农户一方取得联系。农户们在此前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有针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这些权威机构均证明,大连殿龙的植保方案和农资确有问题。其中,在〔2022〕00007号《答复意见书》中,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称:“经农业综合执法队调查,根据所提供的农药产品包装及肥料产品包装,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及执法软件查询逐一比对核实,发现其中确有问题,执法队已经对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针对调查核实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技术鉴定意见书》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性的鉴定,该鉴定书称:“纪小卫等栽植的樱桃树,栽培管理正常。樱桃树受害排除冻害、涝害、肥害、除草剂药害、杀虫杀螨剂药害、拉枝伤害、根系侵染性病害及土壤因素所致”;“受害樱桃树呈现出典型的铜离子药害症状,施用33%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是樱桃树受害的直接原因”;“所施用的33.5%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均未在樱桃树上获得登记,属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声称组织了一些所谓的专家进行过研判,研判的结论是:导致樱桃树枝条、根系、树干树皮受害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但是这个所谓的研判结论没有任何专家签名,更没有任何机构盖章,仅仅是一张废纸而已,并不是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申请人转发稿子时间是在2022年12月初,大连殿龙联系申请人删帖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文章存在不实信息问题。时隔一年后,根据新闻的时效性,即使是大连殿龙找专家搞出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也是在一年后的结论,并不影响一年前申请人在当时所转发新闻的真实性。

3,瓦房店法院(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判决的所谓证据涉嫌伪证、假证。该判决书对文章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如: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有效证据连提都不提,罔顾事实和权威机构出具的大量证据,却采信一个没有任何机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所谓研判意见(全称《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枉法判决,法官故意采用涉嫌假证、伪证判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即使这个所谓的《研判意见》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申请人转发稿子构成名誉侵权的证据,因为如上所述,申诉人转发的稿子发表于2022年12月6日前后,而这个所谓的《研判意见》出笼于2023年5月22日,而根据法律规定和新闻的时效性,不能以后来出现的证据否定以前所发表新闻的真实性。

4,瓦房店法院(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一是能从网站上联系到申请人,却视而不见。申请人的名誉侵权案,是因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了关于樱桃树死亡事件的报道。既然能从网站上找到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就必然看到申请人管理网站上所有的联系方式,这些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固定电话、qq号码、邮箱等等,但是瓦房店法院能认定网站转发文章侵权,却对网站上的联系方式视而不见,认定找不到申请人,是解释不通的。申请人管理的网站上明明有多个联系方式,瓦房店法院不通过这些方式联系申请人,却通过在系统内报纸上发公告的方式送达,是有意回避申请人,属程序违法。虽然公告送达也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只有在穷尽了其他一切办法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二是被申请人大连殿龙在起诉前已经与申请人联系过,让网站删除此报道,既然被申请人能与申请人联系上,在诉讼中为何殿龙公司和法院都找不到申请人?这是无法解释的。三是瓦房店法院判决后,执行人员查封了申请人的微信零钱帐户以及银行卡等,而同为瓦房店法院的审判人员却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这变相说明,审判人员并没有尽到查找义务,公告送达条件并不具备。

法院的判决书 看后令人细思极控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经过多次联系后,瓦房店法院其他法官在2024年4月3日将高兴利法官的大作(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281民初261号)给李广军邮寄到了长春(有邮政单据和通话录音为证)。李广军不看则已,一看这个判决书,竟然大吃一惊。

记者从李广军处看到了这份判决书后,不禁感到细思极控。判决书所称的名誉侵权稿子主要有:《大连瓦房店:樱桃树遭无声屠杀谁是凶手》、《大连瓦房店:“樱桃姐姐”温柔的残忍只顾赚钱?》、《大连殿龙公司:疯狂删稿为哪般?》、《大连瓦房店:樱桃事件考验公权力,是进是退?》。但是,这个判决书中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能够证明构成名誉侵权。其前面罗列的都是大连殿龙的一些业绩和做过的一些好事,而对于李转发稿子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连提都没提。其主要证据有:针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

与此相反,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高兴利作为独审法官,却对没有任何机构盖章、没有任何专家签字承认的一张废纸十分认同。该判决书称:“2023年5月6日,大连市处置瓦房店樱桃死亡事件工作专班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樱桃树死亡原因开展研判,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情况、鉴定试验和测试报告,出具《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简称《研判意见》),研判结论为导致樱桃树枝条、根系、树干树皮受害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高并据此判决李广军构成名誉侵权。目前,这份《研判意见》早已在网上被骂的狗血喷头,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均能看到,是一个没有任何机构盖章承认,也没有任何专家签字认账的废纸,被广大农户和律师们认为是假证、伪证,是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为了袒护大连殿龙出具的遮羞布!目前,受害的广大农户还在不断的维权,不断的要求严惩大连市农业局相关官员。

李广军则认为:即使是我和原作者没有到庭,法官也不可能做出如此低劣的判决,因为我所转发的文章里引用了大量的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据,只要稍微有一点点常识的人,都不可能犯下如此低下的错误,做出这样卑劣的判决,只要看一下那几篇所谓侵权的稿子,就会做出正确的判决。《研判意见》只是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应付农户的一张废纸,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该部门出具这样的东西,本身已经涉嫌违法,高兴利法官却胆敢拿这样的东西作为证据判案,简直荒唐至极!该法官之所以会做出这种令人不耻的判决,实在是令人费解。难道他不懂法吗?不可能,不懂法怎么当法官呢?难道他没文化?也不可能,没文化怎么会当法官呢?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可能有利益输送,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其受贿,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相信只要有一点点智商的人都明白,在这个判决书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李广军还认为,种种迹象表明,辽0281民初261号判决书是殿龙公司和高兴利法官刻意暗箱操作搞出来的缺席判决,因为他们不敢面对我们和大量证据,如果我们出庭,大量有效证据就会出现在法庭上,他们就没有办法下判决了。而他们搞出来这样一个判决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吓唬那些维权的农户,因为那些农户至今还在不断的在网上曝光殿龙公司!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也只有像殿龙公司这样的企业才能使出来。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最后,李广军说:我从网上查询得知,瓦房店法院最近几年连续出过好几次事,看来出现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连面对我这样一个媒体人,法官都敢随意玩弄法律,何况普通的公民了。高兴利自称一年办案300多起,这是令人感到震惊的。这样的法官,就这样办案,老百姓到那里办事,还可能得到公正吗?这样的人还配做法官吗?他说,他已经与纪检、监察部门取得了联系,近日将向纪检、监察、政法委和检察院(包括中纪委、国家监察委、辽宁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反映高兴利涉嫌渎职犯罪和枉法裁判的问题。

对于此事,媒体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黎明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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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771627986_12188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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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世茂广场案,两级法院超出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引发强烈争议

日前,媒体接到沈阳世茂五里河项目工地工人的实名投诉:在辽宁省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工程争议案中,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孙维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张代恩,超出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在对方拖欠巨额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违法判决解除总承包合同,强令北京城建撤出施工现场。他们说:这两个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

北京城建公司向媒体介绍:2013年1月25日,沈阳世茂公司作为发包方,北京城建作为承包方签订了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沈阳世茂却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3月,沈阳世茂又根据工程需要下达了停工指令。沈阳世茂为了赖账和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又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沈阳世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成立。但辽宁省高院法官孙维良在沈阳世茂拖欠巨额工程款、没有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基础的情况下,违背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的规定,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强令城建公司30日内撤出施工场地。

北京城建不服辽宁高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审认为:沈阳世茂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原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于是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沈阳世茂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城建公司说:到此,该案本应就此划上句号,但沈阳世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了申诉。该院审监庭法官张代恩违法裁定再审,悍然作出了(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不顾我国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的明确规定,撤销(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初46号错误判决,把明晃晃的违法写在判决书里,胆大妄为,根本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

北京城建公司五里河项目部感到十分不解和不能接受的是: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沈阳世茂从来就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官就敢判决解除合同呢?你们知道我们在沈阳世茂公司五里河项目工地流了多少血汗吗?你们知道农民工兄弟的处境吗?你们判决30天撤离工地,那我们的血汗就白流了吗?沈阳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项目大量工程款,他们是为了拖延和赖账,才提出合同无效,在没有清偿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撤场,这样的判决能解决双方矛盾吗?能促进社会和谐吗?

北京城建公司认为,尤其是最高法院审监庭张代恩法官的判决不能不令人产生诸多疑问:

1、原一审沈阳世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解除双方合同,是明确的符合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应当再审情形的错误判决。(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要维持一个错误判决?

2、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沈阳世茂从来就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经最高院再审的最后结果是解除双方合同。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不是以后法院判案就可以不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约束了呢?民事诉讼法211条11款是不是从此就无效了呢?

3、按照民事诉讼法214条,再审本案应适用二审程序。二审应建立在一审的基础上,因一审世茂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再审的二审程序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剥夺了当事人对此问题提出上诉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我国二审终审的制度设计。

4、再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沈阳世茂资金确有困难,合同不得不进行调整。但是,沈阳世茂再审提交的七组证据中,没有一组是证明资金困难的,再审认定这一事实证据是什么,还是不需要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5、沈阳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项目大量工程欠款,世茂公司为了拖延和赖账,才提出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现在再审法院仅因为其资金困难,在没有落实资金撤场资金,没有清偿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北京城建撤场,能真正解决双方矛盾,能有好的社会效果吗?

北京城建公司恳请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等部门领导和全国网友关注,请法律界人士评评这个理,敦促有关部门彻查此案,让全社会感受到人民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感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容践踏!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在此呼吁有关部门能早日介入调查,给各方一个能够说的通的公正的说法。(记者吴江 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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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新安县刑警队某干警被实名举报办案不公

近日,媒体接到重庆市人谢金红的实名举报,反映河南洛阳市新安县刑警队某干警在处理一起河南省公安厅转交信访事件中长达七个月不解决的不公正待遇。随后当地进行了采访调查。

在洛阳,记者见到谢金红时看到了他的书面投诉材料。他向记者介绍: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他承建的新建的济新高速二标四工区下河大桥和老庄岭大桥,2022年8月根据项目工程的需求,先后组成了施工管理班子及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于2022年9月安排 100多名作业人员及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进入了中标方浙江交工集团济新高速JXSG-2标四工区下河大桥施工现场,并展开了工作。然而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项目部用各种理由推脱拖欠100多名农民工兄弟的养家糊口血汗钱,农民工兄弟多次向交工集团项目部讨要生活费及工资,均遭到无视,无奈之下,他们拨打110求助并向新安县人社局反应了拖欠农民工兄弟的欠薪问题,引起了负责该项目部经理牛亚鹏等人的不满,其多次组织一些人对他和农民工兄弟进行恐吓、殴打,强迫霸占了谢在下河大桥施工现场的私人财物,有板房、机械、电缆、电箱、工具、机具、办公用品、空调、材料、模板、厨房用具和食品等财物,价值100多万元,谢花600多万元承建的下河大桥和老庄岭大桥1.3亿的施工措施项目被牛亚鹏等人霸占并清理出场。

庆幸的是,事件发生后,在当地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下,大部分农民工工资得到解决,还有一部分农民工血汗钱及谢承建工程款没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谢开始向各单位反映信访希望得到公平处理。2023年5月30日,谢用书信向河南省公安厅反映其遭遇诉求。23年6月9号日,洛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谢已接到省厅转交材料,并先后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交刑警队查办。刑警队一郭姓警官对谢金红及部分工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但是后来,谢多次找到郭警官却一直被告知正在调查。2023年8月6日,郭警官问谢同不同意协商解决?谢答:可以。我只要要回我辛苦应得的钱,多一分也不要。郭警官说,我给领导汇报一下召集主管单位交通局、济新高速公司、交工项目部开一个协调会,解决后再写一份谅解书。谢答,可以。期间,谢多次电话询问结果,均被告知工作忙遭推辞。没有想到的是,24年1月8日,郭警官告知谢可以去工地现场清点被占物品了,已经协调牛亚鹏同意拉走了,在当天下午在郭警官带领下,长达七个月后谢再次来到工地现场,看到整个大桥已经基本完工,自己建造的板房等大多财物已经被使用坏,机械、电缆、电箱、工具、机具等确实在现场,郭警官要求谢将财物拉走,谢此时才明白自己的财物之所以能“顺利”拉走,是因为工程已经基本结束,没有使用的价值了。对此事,谢向媒体反映时也觉得反常,在8号,谢特意邀请媒体律师到工地,记者在现场的确见证了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工人已经离场,冰箱水电还正常在使用,郭警官联系牛亚鹏,牛指派人员与谢金红清点财物,物品的确有被使用过迹象。在财物清点现场会议中,郭警官明确告知谢下一步事件一件一件的进行解决。然而在随后,谢再次找到郭警官时,郭警官却突然让谢找交通局解决了,他这里的工作结束了,谢有要求郭警官出具书面告知书被拒,同时对牛亚鹏等人是否构成侵占财物避而不答,让谢向新安县公安信访部门反映。

整个事件,有太多让人感到疑惑的地方:

1.从谢反映开始河南省公安厅转交时间长达十个月时间,郭警官为何调查缓慢?最初为何没有锁定证据?财物的归属权最初为何没有查清?若是谢投资的财物是否同意让牛亚鹏使用?若不同意牛使用,牛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财物侵占?期间为何不能返还谢金红的财物?

2.按照有关要求信访案件是有期限要求的,为何迟迟不能结案延期办理?

3,被侵占财物事实是否存在应该给当事人明确的书面回答?若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只是将财物返还当事人就可以结案了?

据谢金红春节前反馈,新安县刑警队出局了一份书面答复,认定牛没有犯罪嫌疑,让谢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谢金红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明确表示不满意,并会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谢金红提供大量视频录音证据,若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梁双 冷辉洛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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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民呼吁除恶务尽深挖袁凤友余罪及其背后保护伞

近日,刑事犯罪被告人袁凤友之妻宇洪梅(刚刑满释放)在网络上为袁凤友发帖炒作喊冤,妄图通过混淆视听,颠倒是非,污蔑陆钧、彭修文等人对袁凤友违法犯罪事实的实名举报,其所发贴文纯系诬告,大有为袁凤友违法犯罪洗白、翻案之势。袁凤友违法犯罪一案轰动白山,袁凤友虽已伏法,但袁凤友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未进行相应处理,已经在这起严重反常的刑事判决改判案中受益的宇洪梅在网络上捏造事实,导致广大网友和多名受害者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的质疑,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被袁凤友迫害的受害人,有必要对袁凤友真实的违法犯罪过程进行如实披露,以正视听!

2012年,彭修文在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建设温泉宾馆,资金有缺口,经朋友介绍与袁凤友相识,想向袁凤友借钱临时周转。袁凤友说,借什么钱啊,现在煤矿效益好,咱们合作吧,我收购你一部分煤矿股份,共同经营,做大做强,盈亏共担。因此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袁凤友向彭修文的煤矿投资了4000万元,占神龙矿业集团旗下佳欣煤矿和佳欣煤矿周边的探矿权51%的股权,袁凤友担任神龙矿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双方共享经营红利、共担经营风险。为此,江源区副区长郭建刚亲自为神龙矿业集团主持了隆重的开业庆典,区长孟昭轲到场并讲话,全区各大机关领导近300人出席了这次开业庆典,袁、彭二人的合作在江源区可谓家喻户晓。袁凤友到任后,立刻将彭修文经营佳欣煤矿的管理团队全部遣散回家,全部替换成袁凤友带来的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袁凤友的团队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原本盈利丰厚的佳欣煤矿到年底反而亏损了2245万元,这其中到底是何原因亏损至今不得而知。2013年初,江源区相继发生两起瓦斯爆炸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到江源区开展调查工作,这也导致白山地域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双方合作不到一年,煤矿因经营不善亏损,加之政策性的停产让袁凤友意识到江源区的煤炭行业不好做了,于是袁凤友违背合伙协议约定的共担风险条款,单方面提出退伙,要求彭修文全额退还他的入股资金。彭修文不同意袁凤友不经过清算退伙。结果,袁凤友利用欺诈的手段哄骗彭修文,以给彭修文贷款7000万元(姜天君可证实此事)为条件,让彭修文在2013年4月10日给袁凤友签下了4000万元的借据。结果,贷款之事根本就是骗局,虚构的贷款7000万元骗局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拿到起诉彭修文的诉讼证据。后期,袁凤友通过彭修文打的这个4000万元借条在白山中级法院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了彭修文,要求彭修文偿还袁凤友4000万元,利息2800余万元。同时,目的性非常明确的针对彭修文与其他人合伙(彭修文占股50%)的金矿进行违法保全,保全后袁凤友立刻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违法在金矿入口公路上设置“监管处”,利用挡车杆拦截过往车辆,其中一辆运矿石的车辆被其扣押3个多月。

2015年8月,白山中院作出(2015)白山民二初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彭修文立即付清袁凤友本金4000万元,利息2047万元。彭修文接到这个判决后立即电话质询主审法官高明义,高明义说,这是领导让这样判的,我说了不算。袁凤友不交诉讼费(38万元诉讼费至今未交)就可以打官司,这也是领导定的。为了霸占整个金矿,公然不顾及该金矿案外人合法权益,同一法院执行局仅隔几天时间先后作出了两份截然相悖的裁定来驳回案外人诉求,这也是领导定的。这分明就是有人在背后操纵!

随后,袁凤友迫不及待地向白山中院申请对彭修文等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负责执行的正是因受贿和违法执行、滥用职权而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鹿贵金,鹿贵金极尽为袁凤友违法执行之能事,袁凤友为霸占彭修文金矿,操纵鹿贵金违规选取评估机构,将价值上亿元的金矿评估为2000多万元拍卖;操纵鹿贵金篡改法院的执行笔录,将已还本金4000万元改为还利息4000万元,转而再次执行彭修文本金4000万元;操纵鹿贵金枉法裁判,将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执行给袁凤友;操纵鹿贵金滥用职权,将彭修文拘留15天,并移交公安机关以彭修文涉嫌拒执罪查办,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彭修文根本不构成拒执罪,才不得不解除对彭修文的违法拘留。

袁凤友与鹿贵金二人作恶多端,必然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可谓应验了那句善恶终有报的因果报应的名言,鹿贵金也因受贿和违法执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刑。

由于该执行案件在白山人大、政法委领导们多次见证下已经和解,并且彭修文履行承诺后,该案件应当终结的事情白山中院无不知晓,袁凤友通过时任白山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大龙(2023年2月10日,陈大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与省高法的关系以“加快案件推进执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为由,把已经和解的案件移交到延边中院重新执行。

2021年9月,延边中院违法强行将彭修文仅占部分股权的金矿进行了拍卖处理,给彭修文及彭修文的合伙人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至今延边中院还未明确告知彭修文到底欠袁凤友多少钱,欠的是什么钱,5000多万元的拍卖款始终存放于延边中院的执行账户中而不作任何处理。这种不作为的执行行为,彭修文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却反遭袁凤友的妻子造谣污蔑!是可忍,孰不可忍?!

鹿贵金和陈大龙的相继落马,证实了该案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枉法裁判的不法行为。当今社会,什么人能开设赌场?什么人敢敲诈勒索?什么人敢霸占他人矿山?什么人又能操纵公安、指挥法院?这难道是袁凤友没有被定涉黑的原因?涉黑就得打伞,有伞就有腐败,伞为求自保必定会出手相助。陈大龙、鹿贵金只是小伞,背后大伞现在一定是如坐针毡。大伞一日不除,袁凤友的罪行就有可能一减再减,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就荡然无存了。袁凤友与其妻子宇洪梅犯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西安区法院第一次判决量刑应算适当,但为何发回重审后同一法院又将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并在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对宇洪梅的拘押?试问,若无压力、交易、贪腐,主审法院怎么会牵强改判?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天网恢恢,相信对那些滥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的违法腐败人员必将被绳之以法。

以上是袁凤友及其同伙违法犯罪的铁的事实,均有据可查,彭修文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鉴于袁凤友得了便宜还喊冤的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无耻行径,作为受害人,强烈要求司法部门、监察部门对袁凤友及其妻子宇红梅定罪量刑的证据及轻判的理由作出全面复查,给受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律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实名发帖人 彭修文)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page.om.qq.com/page/Ox6kn2Mv1MrDCsABAB1hR56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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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许青“赡养”案,温跃武一家有话要说

我们是温明义的儿女,也是温明义遗孀许青的继子女。许青十多年来一直与继子我们一家人一起生活,过得很快乐。父亲温明义去世后,2015年4月的一天,她却突然消失了。几月后,其外甥女洪立华突然出现了,要分割这位老人的遗产。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的判决翻来覆去,令人眼花缭乱,从种种迹象看,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今天,我们将大量证据和此案的真相公之于众,希望引起网友们和法院的重视和关注。

许青赡养案的来龙去脉

许青(原名许青芳)女1934年4月14日生,原配偶2006年11月15日已故后,许青、温明义晚年生活一直由温跃武及其妻子周敬兰夫妇赡养,2006年11月15日温明义去世后,许青仍一直由温跃武、周敬兰夫妇赡养。——引用自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西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区证明。

2014年春节家访录音证明许青未交生活费。——引用自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西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区证明。

温跃武、周敬兰是经委楼住户,其父亲温明义1995年返聘结束后,体检发现患有老年痴呆小脑萎缩病症,认知、生活能力下降,身边又无子女,继母与父亲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一人外出,把我父亲反锁房内不让外出,而且三顿饭也不应时,造成父亲胆摘除,两人外出时经常因话说不到一起,并用言语刺激我父亲造成人为走失,1996年——1999年3年间经常走失,每次少则一天,多则二、三天,由于经常走失使病情加重,大小便不知道,生活不能自理,经常走失,三更半夜找人,已影响其他家庭的正常生活,继母不尽责任,身边又无子女,父亲又有病,生活很困难。经父亲单位及家里人的意见,同意我们夫妇来照顾我父亲及继母生活。我夫妇是2000年来照顾老人的,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父亲病情发生其它变化后病故,继母许青仍然同意和我夫妇居住生活在一起,现在我夫妇和继母居住生活已达15年(2000年—2015年)。——引用自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西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区证明。

以上内容证明许青存在虐待其丈夫温明义的行为,使其病情加重。出现这种行为得到了发改委和财经大学领导的重视,单位领导让温明义的三弟弟温明球召开家庭会议解决温明义家庭的实际问题。

一、我三叔观点如下:我大哥温明义,1996年返聘结束后,检查发现患有小脑萎缩,由于我大嫂年岁已大,我大哥的生活经常得不到细致的料理,经常人为走失,少则一天,多则2-3天,严重影响我大哥的健康,并且使病情加重,由于我大哥经常走失,亲属、子女、邻居经常午间半夜找我大哥,已严重影响了亲属、子女、邻居的正常生活。

2000年我召集我大哥家人一起研究解决,我大哥饮食起居等实际问题,最后商定由我大哥吉林市二儿子温跃武、二儿媳周敬兰来长春照顾二老的生活、料理一切家庭事务(当时国企改制职工下岗没有工资,二儿媳在外打工,家中有二个子女上学)。经商定,每月给600元人工补偿,当时我大哥大嫂是同意的。

二、那次还商定:二儿子温跃武一家能长期照顾二位老人,大哥大嫂表示二儿子能养老送终百年后,大哥大嫂的现有树勋街住房,就归二儿子温跃武家。——引用温明义的三弟弟温明球的证明。

会议中还讨论过,给温明义请护工,按当时市场价护工每月2500元,但是以价格昂贵并家中不能出现外人为由并未通过。由于当时家中其他人都有正式工作,而周敬兰当时下岗在吉林市社会上建筑工地上打工,每月工资1500元,如果辞掉工作来长春其家中存在实际困难,吉林家中有两个上学的子女。会议商定,如周敬兰来长春照顾两位老人,并给予有偿补贴,护工费每月1500月,并给吉林两个上学的子女每月600元补贴。继母许青有不同意见,要用房养老,不同意护工费的说法。实际情况是:子女补贴实际给付3个月,其余并未给付。

2015年4月末,继母许青起诉赡养人要分房产,实际2000年承诺此房的份额给长期赡养人。许青起诉违反了上述承诺,要承担违约金(每月1500元及应给上学孩子的600元补贴)。从2000年至2015年4月,共计184个月,共计276000元。给吉林2个子女上学费用每月600,许青只支付三个月余下81个月没支付,就此项费用许青应支付48600元。另外,许青离家出走四年的供暖费每年1100元,共计4400元。还有一起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继母许青从未交过生活费):100个月(2007年1月至2015年4月)每月600元,共计 6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389000元用于置换许青房屋份额。

关于买房资金问题:1998年6月30日,我父亲温明义单位房改,继母许青只是申报了工龄,继母许青把持我父亲温明义的工资卡,不交房改资金,是我温跃武交的房改资金共7192元,以便为照顾患病父亲时有房住,我认为我交的房改资金因而享有居住权。

对方当事人争夺房屋

一、(2016)吉0102民特21号裁定书裁定洪立湘(注:洪立华、洪立湘是许青的外甥女)不是近亲属,没有赡养关系不具备许青监护人条件,法院驳回洪立湘监护人申请。由于洪立湘跟许青没有形成赡养关系及许青监护人关系,2015年4月洪立华挟持许青离开赡养人处,又于2017年6月24日在外签遗赠扶养协议是不合法的。洪立华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用下列手段获取的:

1、洪立华、洪立湘与法官王丛强合谋改(2015)南民特47号判决书。

2、利用改动(2015)南民特47号判决书的长春市心理医院取得门诊手册1份。

3、利用门诊手册在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人情鉴定)。

4、利用门诊手册和一诺司法鉴定给(2017)吉0102民特6号提供虚假证据。

二、吉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南关法院张佳妮没有按规定公开公正进行鉴定。张佳妮不仅本人参与到民事鉴定,并且没有让双方当事人在现场监督鉴定。其次,司法鉴定人赵鹏辅助智力WATS-RC测验智商68分,根据《中国精神病障碍分类诊断标准CCMD-3》智商68分是弱智,和正达鉴定同结果。而法院张佳妮意向法院说许青有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2017)吉0102民特6号就采信心理医院门诊手册和一诺鉴定为证据说明正达鉴定有错。判决书中反采信了张佳妮的虚假鉴定结果。法官刘卫国声称:“我不看鉴定过程,只看结果”。(2017)吉0102民特6号判决法官刘卫国不以事实为依据主观武断枉法判案。

三、遗赠扶养就是根据(2017)吉0102民特6号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裁定。我们当事人对此判决有异议,是不认可的,是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洪立华、洪立湘没有取得与许青赡养的官方证明,许青无病历死亡,没有通知赡养人、监护人及其亲属,私开死亡证明、私自消除户籍且私自火化许青遗体。2019年7月13日,她们冒充许青起诉(2020)吉0102民初336号。2019年9月执行人死亡,但洪立华仍旧评估房产。

五、(2015)南民初字第2362号,洪立华不是许青代理人,在要求分割房产时,洪立华不是执行人。

六、遗赠扶养见证有诸多的疑点:1、见证律师及洪立华没有提供见证的发票及收据,已经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5项的规定,见证律师知法犯法。2、由于许青年事已高,律师没有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4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修订》)办理。该见证并没有对年事已高并且弱智的许青的见证赠与进行必要的笔录及录音录像,存在虚假的可能。3、洪立华提供不了赡养证明(生养死葬是怎么执行的?)。4、2021吉102民初1856号判决证据不足(笔迹鉴定在空白纸上有刻录嫌疑,此以其为根据说是许青本人笔迹),属于违法判案。

七、执行人许青过世,洪立华瞒报死因,其子女亲属均未知情;其后拿出见证,分割房产,其子女亲属均不同意分割房产。洪立华挟持控制许青后,没有让许青回家处理和赡养人的关系,并不同意社区和财经大学的调解,拒绝让许青回家。2362号判决房屋是共有财产,房屋问题因为是家里内部纠纷,分割不了时要采取协商置换方式处理。

法院判决8/14房产份额不准确

一、继母许青未交1998年6月30日房改资金,是我温跃武交的房改资金,应该有居住权。

二、在温明义与许青于1980年结婚时,我三妹妹温洪英并未成年,因此与温明义和许青有扶养与被扶养关系。而法院判决书236号和(2021)1856没有考虑,因此许青的份额应有温洪英份额。

温家人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我们一家人不服,提出上诉。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洪立华和许青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是错误的。因为,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16-1号省计委楼2单元305室的房屋是上述人的父亲温明义的个人财产,许青无权处分。

二、我国关于房改房的权属关系认定上一直是从严的,即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才有权利拥有本企业的房改房,购买房产,其他人是没有权利成为企业的房改房的权利主体。本案中,上述人的父亲温明义因单位的政策,特给与其购买本单位的房屋产权的机会,单位给与购买本单位的房屋的政策前提是本单位的职工,他人不能成为房改房的权利主体,因此房改房的权利主体身体具有特定性。本案中,许青虽然和温明义是夫妻,但是上述房产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温明义的婚后个人财产,因此,许青将上述本属于温明义的财产以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处分给洪立华是错误的,也是无效的行为,因此,我方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该《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并驳回洪立华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如果法院不确认《遗赠抚养协议》为无效,我方请洪立华提供其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的义务进行举证,比如其提供了许青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的费用,并提供保证许青在生活水平上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应该在洪立华,因为,其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义务人,应该接受其他继承人的监督,有必要对自己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记录或者证据保留。如果洪立华没有提供上述证据,就不能体现其已经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的义务,不享有继承房屋的权利。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确认洪立华与许青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驳回洪立华的一审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所反映的问题,均有铁证,如有不实之处,反映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温跃武

2023年12月28日

原文来自知乎:http://zhuanlan.zhihu.com/p/67501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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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奇葩!黑龙江三级法院审理六年多个轮回居然审理不清一个案子?

2013年刑事立案,2017年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再审,至今当事人仍被关在依安县看守所。从一审二审到重一审重二审、从决定再审到再一审再二审,又到了再重一审,一个案件先后换了十几个合议庭,居然开庭数十次无果!是案件复杂、法官能力差、还是另有其因?

人的一生有几个十年,是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拖十年之久?从决定再审到现在,已经6个年头,是死是活?是对是错?是有罪还是无罪?总得给一个结果吧?可是,就这么一直把人押在看守所,也没有一个结果,这算怎么回事?在黑龙江省依安县还有法律程序可言吗?还有法律可言吗?

到了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法院居然指令派出法庭法官审理此案,派出法庭法官多次向当事人和辩护人表示,自己是搞民事的,不太懂刑事。不懂刑事你审什么呀?不懂刑事你能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吗?如此司法,能不制造冤假错案吗?亦或是有些人想利用法官不懂刑事,制造冤假错案?

涉案当事人刘喜明系依安县依龙镇中学老师,是5口之家唯一的劳动力,被押近十年,家庭情况大家可想而知,虽到目前依然是嫌疑人身份,但其已被开除公职多年。

法学人士,法学专家,所有司法者,全国广大网友特请您关注!

2013年-2023年

十年审一案,黑龙江法院司法资源真是充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官拒不采信,是何居心不得而知!黑龙江省依安县司法环境之恶,网友可能也略知一二,社会上流传的“投资不过山海关”并非空穴来风。司法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时任县公安局长杜某投案自首,县法院院长钟某跳楼自杀,法院刑庭庭长本案的始作俑者宋某被双开,这几个人的结局虽与本案无关,但却揭示了依安县司法环境的不堪,怎能不出冤假错案?

刘喜明在过去的十年里翻来覆去被判了4次,一次次的推倒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自2018年以来至今已有6年,经过7次庭审,却没有裁判结果出来,就是不停的来回折腾只审不判。上级督导或是媒体监督,都被其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给搪塞。

案件审理过程

2013年12月27日,依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刘喜明刑事拘留;

2014年1月29日,依安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同日刘喜明被取保候审;

同年9月22日,依安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对刘喜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同年10月30日,刘被依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9月15日,依安县法院作出(2015)依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合并执行十三年。刘喜明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齐齐哈尔中级法院。

2015年12月16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作出(2015)齐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认为刘喜明犯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注: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公诉人明确提出,刘喜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发回依安法院重审。

2016年8月13日,依安县法院作出(2016)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为刘喜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喜明对此判决依然不服,又上诉至齐齐哈尔中院。

2016年12月19日,齐齐哈尔中院作出(2016)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刘喜明被投北安监狱服刑。

一个刑事案件历时三年终于审理完毕。刘喜明对此裁判依然不服,向齐齐哈尔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3月27日,齐齐哈尔中院作出黑02刑申3号刑事驳回通知,驳回刘喜明的申诉。刘喜明又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9日,黑龙江高级法院作出(2017)黑刑申181号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8年3月21日,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作出(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齐齐哈尔中级法院(2016)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依安法院(2016)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8月8日,依安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审理,10月11日作出实质性维持的判决,刘喜明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刘喜明不服上述判决,上诉到齐齐哈尔中院。齐齐哈尔中院先后更换了四次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4日再次撤销依安县有罪判决,发回依安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21年10月,依安县法院组成以派出法庭庭长陈岩为庭长的合议庭通知刘喜明的律师,准备开庭并将开庭时要质证的材料及依安县法院要求依安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函一并寄出。补充侦查函明确指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需进一步补证。按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理后依然是事实不清的,应当如何处置,齐齐哈尔中级法院和依安县法院不清楚吗?

2022年11月14日,依安县法院以陈岩为庭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质证时并没有解决补充侦查函中需要查清的问题,案件一直没有做出判决。

2022年4月15日,在齐齐哈尔市检察院驻所监察室两次出具超期羁押纠违通知书的情况下,依安县法院将刘喜明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5日,取保候审到期后,依安县法院重复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3年6月2日,同年11月15日,依安县分别又两次开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仍然没有解决补充侦查函中需要查清的问题。

2023年12月4日,依安县法院再次逮捕刘喜明,经过十年的审理,案件都被揉碎了,就是一起民事纠纷,依案县“人民”法院还要坚持错误审判吗?

案件的起因

2012年底,受时任依龙镇党委书记梁刚的委托,把庆生村的“70垧地”对外发包(70垧地是俗称的地名),用于偿还建设农民公寓所欠工程款。

刘喜明通过陈雪峰的亲戚介绍,联系到庆生村支部书记陈雪峰,并牵线种粮大户单跃国与庆生村书记陈雪峰相识,单跃国同意承包庆生村“70垧地”。陈雪峰告知单跃国:“70垧地”多年一直按220垧对外发包,但因为其中包含没有计入土地面积的磨牛地、人情地、自开荒地,土地的真实面积没有人知道,但肯定比220垧多,便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单跃国先按220垧土地面积付款,最终的付款金额以双方共同测量为准。单跃国按合同约定分三次把220垧土地的承包款汇入庆生村账户。为规范居间行为,刘喜明与庆生村签订了《居间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

2013年4月,单跃国安排自己的员工祖彦福、陈洪才亲自丈量所承包全部地块,结果的确比220垧多出22垧。单跃国按合同约定补交了22垧土地的承包款(第四笔承包款)。

案件的形成过程

2013年10月,单跃国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面积不足242垧,要求庆生村退还部分土地承包款。庆生村认为土地是单跃国单方测量的,没有理会单跃国的主张。于是,单跃国到依安县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认为庆生村多年来一直以220垧土地面积对外发包,庆生村和刘喜明二人明知“70垧地”不足242垧,却多收了22垧土地的承包款,涉嫌合同诈骗。

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陈雪峰明确告知单跃国,土地面积虽然一直以220垧对外发包,因存在不计入面积的土地,真实面积多少自己不清楚,但实际面积肯定比220垧多,而且合同明确表示以双方测量结果为准,谁虚构了事实呢?

其次,刘喜明并非庆生村村民,怎么可能明知“70垧地”的土地面积不够242垧?

最重要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审理,通过大连测绘公司的测量,涉案土地的真实面积应当是246垧,至少是不少于单跃国支付承包款的242垧。这样一来,庆生村并没有多收取单跃国的土地承包费,还怎么构成合同诈骗?

文章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感概万端。依安县法院,你们是对案件的复杂性理不出头绪,还是碍于什么其它因素?还是碍于民庭审不明白刑事案件呢?又或是教育整顿流于形式,没有达到效果吗?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在谋划东北振兴战略,如果东北的司法环境不改善,肯定会影响东北振兴、民族复兴大业的完成,那些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者,定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终究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案件实名反映人郑重承诺,本文所反映的均是事实,如有不实之处,反映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案件反应人:刘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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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河北!燕郊人民医院医生使用化名为患者用药致人死亡!

“我父亲(即姜兴德)从清醒入院到死亡也就短短的5个小时,其主治医师于佳非法用药是导致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悲哀一直困扰着我们全家人两年多的时间,其实我们与于佳医生没有任何个人恩怨,但是她为什么要故意害死我的父亲?这背后动机到底是什么?燕郊人民医院核查如此之久为什么毫无进展?是证据不足还是故意包庇?这实在令人想不通!”

姜乔所说的于佳医生非法用药导致其父亲死亡的依据是什么?那么于佳做了什么导致头脑清晰、对答如流的姜兴德先生入院后短短的几个小时就死亡了呢?有关部门为什么调查两年了得不出结论?他们是否进行了调查?是否受到某些阻力而无法调查?

于佳以“张一”的姓名为姜兴德先生开药并督促喝下

2021年1月25日上午9:20,已经87岁的姜兴德先生由儿女陪伴其乘120急救车到达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

姜乔回忆说:“急诊室大夫经过对我父亲姜兴德抽血化验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10:30将其送入了病房。当时患者虽然很不舒服,但神智一直都非常清醒,有问必答!在医院确定主管大夫是于佳后,家属立即把患者昨晚在燕达国际医院看病的所有化验单和用的药及近两年来的病志交给了于佳大夫供他们参考对症治疗。

11:30左右,于佳大夫给姜兴德以一个叫“张一”的名字开了门诊处方,内容是“2瓶聚磺苯乙烯纳散”,并让患者家属下楼到门诊购买该药。

于佳给姜兴德以“张一”的名字开具的门诊处方

当时,患者儿子就向于佳医生提出疑问:“我父亲已经住院了,为什么不在病房开这个药?让我们自己去买这个药?处方还不写我父亲姜兴德本人的名字而写“张一”的名字?” 于佳大夫回答说:“住院部没有这个药,开你父亲的名字不能报销。”家属说不用报销,她也说不行只能这样。我们本着尊重和相信大夫的诊断、到医院就听从大夫的原则,认为只要此药能治疗父亲的病尽快给用上就好,患者儿子就按照于佳大夫要求,拿着于佳医生开具的“张一”名字的处方到门诊用自己的工资卡付费买来了“聚磺苯乙烯纳散”。

买来药后,因为来医院匆忙,没有带水杯,所以于佳大夫来问患者家属给吃上这个药没?家属说没带水杯,无法泡药,还没有吃。于佳马上让去医务室要纸杯。医务室当时有三个大夫听说患者急用水杯后,其中一个大夫帮忙上柜子里给找,并说:“你爸今天点太背了,哪天都有纸杯就今天一个都没有了!”因为没有泡药的杯子,所以从门诊买来的“聚磺苯乙烯纳散”没有给父亲喝。

大约12:30分,于佳大夫又问给喝上这个药没?患者女儿说没有杯子没喝,当时就问于佳这个药管什么用的?于佳很不耐烦的说:“大夫给你开什么药你就吃什么药,快点给他喝下去!”因为于佳大夫催的很急,所以对床的一位照顾病人的妹妹好心的借给我们一个暖壶盖,患者女儿就用温开水把药泡好后立即给姜兴德喝下去并告诉他“喝了药就好了噢,快喝!”姜兴德看着女儿微笑着点点头。药喝完后大约15分钟,于佳大夫又来病房问:“药给喝了没有?”患者家属回答:“按你说的两瓶基本都喝了,还剩一点点我爸爸实在喝不下去了。” 于佳大夫说了一句:“可以了”,就走了。

因为是冬天,患者的病床靠窗户感到有风,女儿就上床给患者拉上窗帘挡风,患者看到女儿上床来拉窗帘应当是想起了2019年他在燕达国际医院住院时女儿上床给他挂点滴摔下了床的情景,就马上告诉女儿:“儿子别摔着了!”(日常患者对女儿都叫儿子)女儿很感动也明白父亲头脑一直都很清晰。

这期间患者很平静,躺着打点滴,静静的等待治疗。

服药之后一小时,姜兴德先生反映剧烈并死亡

就在喝药后一个小时左右,患者姜兴德身体开始缩成一团,看上去是很难受的样子。此时,姜兴德左右翻身,不一会坐起身,扶着床边告诉女儿他特别的恶心,其家属也看到父亲的脸突然变的蜡黄蜡黄的,这是之前从未发生过的事。家属马上去找了?他都不行了!”患者家属一听大吃一惊,因为父亲一直都是清醒的,怎么突然就不行了呢?便立即大喊:“老爸!老爸!老爸爸!”患者用力的睁眼睛嗯嗯的答应,但眼睛却怎么也睁不开,他心里懂女儿在叫他。女儿叫一声,他张张嘴以示回应一声。

于佳大夫此时终于过来了,护士等等都过来了。护士要给姜兴德做压胸等抢救,家属认为患者年纪大了不宜实施损伤性抢救,所以只是给打针用药。到了14:38分,大夫说姜兴德的心跳停止了!

姜兴德入院5小时,服用聚磺苯乙烯纳散”后1小时宣布死亡

此时,距离姜兴德先生入院也就短短的五个小时,服用聚磺苯乙烯纳散”之后一个小时!

在这一个小时里,整个过程是:于佳——张一——聚磺苯乙烯纳散——宣布死亡——余跳——瞳孔不散!

医院认定死亡后,姜兴德先生的心脏依然“余跳”

医生宣布患者姜兴德死亡后,患者孙子赶到了,他马上去摸爷爷的脉搏说:“我爷心还跳哪,大夫们怎么都撤下去了呀?” 患者儿女赶紧喊大夫和护士,他们又都来了,用上心电图看,一看确实心还在跳,护士们也都很紧张。当即患者家属就和大夫们说:“快救救我爸呀!”听女儿说这句话后,患者的脚立刻往右边动了一下。患者家属说:“你们看我爸爸的脚动了,说明他想让你们救救他!”到了下午14:58分,患者的心电图显示平了,大夫们后来回话说“这叫余跳!”但是,有一点就是患者的瞳孔始终没有散!大夫、护士们也都感到惊讶,都说:“为什么瞳孔始终没有散哪?”护士说头一次看到这种情况发生。

此时,距离医生宣布姜兴德先生死亡已经20多分钟!

至此,姜兴德先生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处理完后事一段时间后,全家人平静下来,才发现其父亲在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的治疗过程存在严重问题:

姜兴德先生死亡疑窦重重,家属质疑于佳在做“人体试验”

针对姜兴德先生的突然死亡,家属们十分明确的认为这至少是一起医疗事故,其理由是:

一、于佳以“张一”的名字非法开“聚磺苯乙烯纳散”给患者姜兴德,并不断催促服用此药是导致患者姜兴德突然死亡的根本原因。

“聚磺苯乙烯纳散”是于佳大夫在患者姜兴德已经住院后用“张一”的名字开具的门诊处方,要求患者家属去门诊买回来,也是在于佳的再三催促下患者家属才给患者服用此药,导致患者服药后一小时出现恶心、昏迷、呼吸衰竭突然离世。而且,该用药在患者姜兴德的病历中没有任何记载。患者服用此药后出现不良反应,于佳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至患者迅速死亡的结果,这让患者家属事后明白过来感到不寒而栗、胆颤心惊,这是救人的医生和医院,还是害人的地方?

家属们认为,患者姜兴德的病历中对于佳开具和服用“聚磺苯乙烯纳散”根本没有任何记载,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于佳罪责难逃。于佳故意将这一非法用药事实不记载在患者的病历中,是违法犯罪行为。于佳为什么给患者非法服用“聚磺苯乙烯纳散”?是想拿患者做实验吗?谁给她的权利?

后来,家属们了解到,“聚磺苯乙烯纳散”对于他们的父亲这种心衰患者,肌酐149和尿酸822都严重超高的情况下是禁忌服用的。服用此药后,姜兴德出现的恶心、昏迷、呼吸衰竭等症状,正是这一用药才导致的急性苯中毒迅速死亡结果。

他们认为,于佳不用患者本人的名字开药,不将这一用药事实记载在患者的病历中,其本质已经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害人,于佳在公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她的非法用药行为致使神智清醒、对答如流的姜兴德在服药后一小时后直接被剥夺了生命!!!

二、为什么在患者姜兴德心脏还在跳动时大夫宣告其死亡?

家属们说:于佳及其所在的医院不尽职尽责,治疗过程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患者孙子发现人没死,呼叫大夫,才来二次抢救,又延长半个多小时的生命。而大夫给出的说法却是“余跳”!同时,医方还故意不将这一错误的宣告死亡时间和二次抢救事实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三、医院在患者姜兴德的病历中造假,没有真实记录错误宣告患者死亡的时间以及被患者家属要求后二次抢救患者的事实。

患者自住院开始,其家属一直都在恳求于佳大夫:“请给我爸爸用上“盐酸莫西沙星消炎吧!”于佳大夫却总是用“你是大夫我是大夫”等话斥责患者女儿,始终没给用上这个药。实际上对这个药患者家属非常熟悉,这几年每次患者因肺炎住院都给用这个药而好转。这次却一直没给用上此药。但是,在患者离世后的第三天,医院才给家属的病志上却写着用了“盐酸莫西沙星”,价值35.27元。这么多年,患者家属对这个药的价格非常熟悉,1月24日晚上在燕达国际医院用这个药的价格是243.80元,燕郊人民医院目前门诊这个药的价格是224元,该药在住院部是如何定价35.27元的?只能是在他们已经结清患者医药费离开医院的情况下,事后制造假病历为迎合患者的病情需要才编造出的这个价格!同时,病历中对错误宣告患者姜兴德死亡后被家属要求二次抢救的事实不予以记载也是不尊重事实,逃避责任之举。

于佳公然违背执业医师法不按照操作规程,非法给患者姜兴德用药,没有医德和仁心,不配为医生;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现为三河燕郊福合第一医院)抢救不当并制造假病历欺骗患者家属想逃脱责任的行为让人们对有燕郊百姓信任的“人民医院”不寒而栗。

四、证据确凿,家属维权两年却毫无结果

2022年1月20日,患者家属向三河市卫计委投诉于佳非法用药造成患者姜兴德死亡问题被受理,家属于次日到燕郊人民医院依法封存了患者姜兴德的病历档案。在封存病历档案过程中,患者家属要求必须根据事实将于佳给患者姜兴德开具的真实的治疗内容记入档案,经过医方代表王培东先生核实于佳大夫工作的电脑里确有相应的门诊处方记录并保证不会被删除,同时他向医方院领导请示后将于佳以“张一”的名字开给患者姜兴德的门诊处方“聚磺苯乙烯纳散”及患者家属购买此药相应的付款凭证放入患者姜兴德的病历档案中封存起来,对此患者家属做了同步的录音、录像。据此,医患双方根据事实确认于佳大夫对患者姜兴德实施了非法用药行为。

医院封存姜兴德的医疗资料

患者家属举报该事件后,三河市卫计委已经将问题转交给廊坊市医学会,2022年8月21日,患者家属按照廊坊市医学会的要求提供了所需要的材料,希望通过医学会的各位专家依据事实、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应的规定对姜兴德先生意外死亡事件给予客观公正的鉴定。同时,对医院抢救过程中错误宣告患者姜兴德先生死亡时间和二次抢救不记录病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公正评审,不能让更多的患者不明不白的继续成为于佳这样无良医生手中的受害者。

但是,医学会方面的代表在2023年4月21日下午给姜兴德先生的家人打来电话(有通话录音记录)确认收到相关材料,并称会根据事实与三河市卫计委继续沟通,之后再无消息。

北京市朝阳医院、北京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内科专家们经过研究姜兴德先生病历后,对此事给出一致意见:“从病理上讲,患者有高钾血症可以用‘聚磺苯乙烯纳散’;但是,综合病情分析同时有心衰和其他的疾病如慢阻肺、低氧、心脏功能不全、动脉硬化、糖尿病等不能用这个药;特别是肌酐149和尿酸822都严重超高的情况更是不能用这个药;化名,不记录在病历中用药都是有问题的。”

姜兴德先生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后,家属们在举报后,相关部门拖了两年时间不予处理,让患者家属无耐只得求助媒体披露此事,希望用客观公正的声音帮助监督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和姑息养奸。

家属们说:其实这件事很简单,事实也很清楚,双方之前并不认识,更无个人恩怨,因此,谈不上于佳医生“报仇雪恨”,但是为什么于佳医生要用“张一”的名字开具与治病救人完全相反的“聚磺苯乙烯纳散”,还要求家属拿着她开的处方自己到楼下门诊购买?并且反复督促姜兴德喝下?在喝下之后为什么对姜兴德的剧烈反映无动于衷?又为什么在姜兴德没有死亡的前提下而宣布死亡?这些确实百思不得其解!但是,有一点很明显,那就是于佳医生对“聚磺苯乙烯纳散”这个药十分感兴趣,并且对姜兴德服用后剧烈反映感到正常,并“急不可待”的宣布姜兴德死亡,这似乎是在证明家属的判断——这是于佳拿他们的父亲姜兴德做“人体试验”!尽管说姜兴德先生已经80多岁,爱他的亲人愿意他更加长寿,但是这样一位受人尊重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党员的生命在于佳眼里就是个试验品吗?

按照相关的规定用一种新药进行急救做试验经过患者本人和家属同意是可以的,但是用化名并拒绝回答家属为什么用这个药就是问题了。这已经突破了简单的医疗腐败和过度医疗,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信任去谋杀,这不单单是违规,更是犯罪!可是,就是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居然调查两年毫无结果!难道这里就是罗刹国?这里到底有多少黑幕?

对于患者姜兴德先生家属的陈述,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媒体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深入调查此事的真相,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郑重声明:本文由姜兴德先生的女儿姜乔根据事件的经过和相关证据所写。本文如有不实之处,姜乔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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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孙绍钧多个犯罪事实被有意掩盖,举报人强烈要求异地重审!

尊敬的辽宁省纪委、监察委,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您好!

我是赵紫涵,我要实名举报孙绍钧的多重犯罪事实和本溪市纪委、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帮助孙绍钧掩盖犯罪事实的严重违法问题。2021年12月16日,本溪市人民法院只针对孙绍钧受贿罪做出了判决,至于孙绍钧利用职权与黑社会份子勾结诈骗我千万现金和涉嫌贪污罪、重婚罪、敲诈勒索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充当保护伞等犯罪事实并没有被追究刑责,审判机关存在漏判、轻判的违纪违法行为!本溪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我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对上述单位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以下是孙绍钧严重违纪违法的犯罪行为:

——2011年1月,孙绍钧以离异单身的名义跟我处对象。一年间,我多次要求他跟我结婚,2012年孙绍钧拿了一个离婚证安抚我(后来发现是假证),之后天天下班后回到我的洗浴中心查营业额,并以各种借口要钱,最后是他管钱管经营,直接给经理开会奖励!

——2013年,孙绍钧调到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当政委,6月孙绍钧与社会人(外号大象)在本钢做生意,让我把我私有的三套门市房先后抵押贷款1100万为他所用,至今血本无归!

——2015年1月28日,我与当时任职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政委孙绍钧的孩子出生,因为孙绍钧隐瞒自己的婚史,之前拿的假离婚证给我看,有了孩子他才说他还没离婚。2016年6月份,我到省纪委去找孙绍钧的表哥李某光,当时李某光任职辽宁省纪委书记,我去找李某光是因为他是辽宁省纪委的领导,再一个是孙绍钧的表哥,无论于公于私,李某光都会管此事。当时,我进不去辽宁省纪委的办公室,门卫说让我用邮局邮寄信件的方式,李某光书记就能收到信件,我就把我和他表弟孙绍钧孩子的事写在信里,还有孩子的照片和孩子的头发,一起寄到辽宁省纪委,当时是邮局邮寄,李某光收到了信件,我也收到了邮局发给我的提醒对方签收的信息,后来我又用手机给李某光发信息说了孙绍钧和孩子的事情。因为孙绍钧胡搅蛮缠说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于是2016年12月份,我在明山法院起诉了孙绍钧,明山法院通过市法院摇号到辽宁省卫生厅血液中心做了亲子鉴定,2017年2月份明山法院判定孩子是孙绍钧亲生,有鉴定书在!

在2017年,我又到公安局纪委,当时是公安局纪委楚书记接我的案子,楚书记看到我交的所有材料后说他们帮我调解孙绍钧骗我的钱财。在2019年5月份,经过公安局纪委调解,孙绍钧答应还我一部分钱款,但协议书孙绍钧签了字就是不给我钱。之后孙绍钧躲了起来,我找不到人,没办法我又起诉到本溪市明山法院,2021年5月11日在明山法院开庭。5月13日,我到市纪委信访办实名举报了孙绍钧五项罪名,当时是明山纪委两名警官接待的我做的笔录,后进来一位领导,两位警官介绍给我说是他们的一把领导,让我积极配合孙绍钧调查取证,说纪委会给我退赃款,我就相信纪委领导的话,之后我也积极配合他们调查取证,不仅提供了原件证据和视频光盘,还提供了孙绍钧别墅和多辆汽车的信息。

2021年8月2日,市纪委姓杨的警官给我打电话,说纪委监委的人要找我复合笔录,我就去了他们的临时办公地点,是本溪市检察院一楼办公区。做完笔录他们说,孙绍钧的表哥表姐,就是辽宁省纪委的李某光,厅级的一个领导李某欣,说他们没有管他的表弟,我不知道告诉我这样的话是什么意思。给我做笔录监委的人说敲诈我的一千多万元需要我在孙绍钧开庭宣判的时候找个律师,在法庭上说明情况。孙绍钧是2021年5月20日进到纪委的,市纪委的人告诉我,办案期为90天,就是到8月20日结案。到了结案期,我给联系我的市纪委杨警官不断的打电话发信息,问案情的结果,杨警官根本不接我的电话也不回我的消息,我也找不到本溪市纪委管事的人。

2021年9月29日,我写了申诉材料,到辽宁省纪委去递交,寻求辽宁省纪委的帮助,到了辽宁省纪委信访办窗口,他们说怕疫情不接材料,让我用邮局邮寄信件,给了我他们辽宁省纪委的收信地址,我在信访办隔壁的邮局邮寄的材料,有照片为证,到今天辽宁省纪委没有给我任何的回复。直到2021年12月16日,我才听说孙绍钧在本溪市人民法院开庭,结果也是我通过别人打听出来的,只判孙绍钧一个受贿罪名,其他的几项罪名都没有,有判决书为证。对孙绍钧徇私舞弊的判决就一个轻的不能再轻的罪名受贿罪,行贿人共28人,目前一个人都没被处理,受贿金额达87.5万元,只判刑三年。我想问一下各位领导,法律是给谁定的?我记得最高领导人说过这一句话,无论官多大,犯了法都要与庶民同罪,孙绍钧的表哥表姐真是一手遮天呢!

本溪市纪委监委、本溪市检察院、本溪市法院的某办案主管领导,针对我在本溪市纪委实名举报孙绍钧的犯罪事实进行隐瞒、包庇、袒护,孙绍钧案件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充当保护伞罪、重婚罪,却对孙绍钧只定了一个受贿罪,而且受贿罪当中对相关的28个行贿人没有任何追责,更诡秘的是2023年7月19日本溪明山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竟打通了孙绍钧的电话,此时孙绍钧应该在大连监狱服刑!我再次请求辽宁省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孙绍钧的保护伞,并给予依法严惩!

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是党和人民授予的公平公正公开廉洁执法的权力机关,但本溪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领导却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只因为孙绍钧的姑家哥哥李某光是副省级领导,姐姐李某欣是厅级领导!也怪不得本溪市的纪委、监委、检察院等领导官职太小,压力太大只能冒着违法乱纪的风险掩盖事实真相,“权大于法”在此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所以我强烈要求异地办案、异地判决、伸张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以上举报,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实名举报人:赵紫涵

身份证号码:210504197006111363。

联系电话:18340491789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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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名法官李永秋闫莉何海凤刘阳被实名举报违规划款和枉法裁判

2023年9月6日,一篇题为《吉林两级法院被举报违规划拨提存款对企业釜底抽薪!》的新闻,在网上迅速蔓延,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老板姜永库、法人代表李彦伟准备向中央12309中国检察网、国务院互联网+督察网、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央纪检委和吉林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部门实名投诉举报信。举报信称: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局违规扣划该企业的执行提存款420万元后,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又将该公司剩余2000多万元提存款打回松原中院,致使该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处境艰危,濒临倒闭。他们不解,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省高院执行局长李永秋、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及林区中院执行一处何海凤和省高院民一庭刘阳四位法官为什么如此坑害企业,非要置企业于死地!

德卡公司是扶余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6年进入扶余后,全额垫资8000多万,帮助ZF建设了扶余县人民医院,帮ZF拆迁道路、棚户区改造并修筑了一条利民路。但是扶余市ZF在德卡公司投资完后就开始耍赖不认账了,拒不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欠企业垫付的巨额工程款也不还。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就此事多次调查,媒体也曾多次曝光,但是扶余市ZF依旧赖账不还,德卡公司无奈只好将扶余ZF起诉到法院,但是该ZF居然花700多万雇全国最大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长春分所律师与企业打官司。德卡公司历经四年的艰难诉讼最终胜诉。长春林区中院和省高院最终判决扶余市ZF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德卡公司申请执行后,长春林区中院在2021年4月29日将执行案款24643489.28元扣划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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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德卡公司以为马上要收回垫付款时,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对德卡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德卡给付所谓的土地增容费和滞纳金,德卡公司认为此案件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但该局随即就向松原中院申请保全,冻结了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松原中院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5月7日向林区中院送达了(2021)吉07民初6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受该院执行局长闫莉主使,在冻结的提存款没有解封的情况下,违规将扶余市法院6月16日邮寄的(2021)吉0781执58-2号、59-2号、(2021)吉0781执行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案款协助扣划两笔,一笔180万元、一笔240万元,扣划德卡公司提存款总计达420万元。德卡公司认为,该两起案件存在巨大争议,同类案件共计15起,德卡公司已经胜诉13起,仅两起败诉,因一二审法院明显同案不同判,该公司正在申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林区中院在此时划走该公司420万元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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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吉林省高院执行局的做法更绝,在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的指使下,该院2023年8月29日竟然做出(2023)吉执监66号执行裁定书,将吉林省高级法院(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交由松原市中级法院执行,把德卡公司的2000多万提存款和案卷全部转给松原市中院。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震惊:此案本身就是异地审理的案件,德卡公司要求异地审理的目的就是让松原中院回避,所以吉林省高院才指定由林区中院审理。现在,由于省高院执行局长李永秋的干预,此案又被打回松原中院去了。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处于查封期间,居然都能被违规划走.高院执行局则干脆来了个一窝端,在林区中院划走420万元后,又把德卡公司剩余的2000多万元全部转回松原中院!德卡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其为ZF垫付的巨额工程款就更难要回来了。从此,我公司胜诉执行的提存款,就成了他们案板上的唐僧肉,可以由他们随意宰割了。

德卡公司称:投资完后由于ZF违约致使公司十多年要不回垫付的工程款,再经历三年疫情的影响,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商场已关闭,企业濒临倒闭,法院如此违规划拨我公司款项,使得我公司本来就十分艰难的困境雪上加霜,简直就是釜底抽薪!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处长何海凤,曾20多次与对方沟通,在此期间竟一次都没和我公司沟通划拨提存款的事。我公司去扶余法院立案时,执行局人员说已经把我们的提存款从林区中院划走420万元。我们这时才知道,之后,多次去林区中院找何海凤提异议,她每次都装模作样带着助理记笔录,我们提出提存款冻结期间你们违规划拨,要求给个说法并要求见院领导,她总搪塞说需要跟局领导、省院领导汇报,在我们拿出证据后她又在装法盲,用狡辩的办法搪塞我们。其幕后的主使我们怀疑就是林区中院副院长闫莉(执行局局长)。而省高院执行局的做法简直就是要把企业往死里逼!

德卡公司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想法设法帮扶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扶余市ZF和法院竟府院联动对一个投完资的民营企业赶尽杀绝,极尽坑害打压手段,这让我们一个民营企业怎么生存和发展?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林区中院执行局长闫莉和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的做法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这简直就是存心搞垮企业,置企业于死地。建县医院的施工队老板刘满堂现在医院处于病危状态急需用钱,并欠下大量农民工工资。他儿子说:“如果因为德卡公司不能及时给钱耽误治病就要一命顶一命”。为了企业的生存,我们实名举报李永秋、闫莉、何海凤三人的违法行为。为了捍卫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誓死要维权到底!这真是一朝投资、余生维权!

德卡公司在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的同时,还实名举报了省高院法官刘阳。在德卡公司起诉扶余市ZF给付县医院工程款一案中,该公司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到高院,刘阳法官竟给改判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利息,导致我公司投资完医院不仅没赚到钱又损失300多万。我公司实名举报省高院民一庭刘阳法官枉法裁判,至今也没得到结果。

德卡公司在举报信中称,这样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如何生产、怎样发展?我公司进入扶余后,十多年来不断的遭到打压、迫害,即使是在商业亏损的情况下还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而李永秋、闫莉、何海凤、刘阳四人眼里根本就没有国家的宪法法律,他们心中只有个人利益,愧对胸前佩戴的法徽,这四人阻碍2023年7月19日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落实,破坏营商环境和党中央唱反调,迫害民营企业。如果容许这样的法官继续审理裁判案件,势必将毁掉吉林的营商环境,贻害无穷!

对于德卡公司的实名举报,媒体只是如实呈现。在此,媒体热切的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峻岭)

20230908081441482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page.om.qq.com/page/OaGfJ7Iz5hhsbEhD977jgkn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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